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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84年一個有趣的專利~~誰先有的專利?? 一顆蛋

winoo wrote:
1.ELECOM沒有做出鑑定報告!有沒有通知那間公司?

2.濫發敬告聲明!有沒有真的侵權?

3.被說的那間公司有人發開箱比較!現在看過後文字專利範圍沒有落入ELECOM專利

4.這兩間公司的攻防怎麼做?

5.如果發生官司~那些會成立!是民法還是刑法?

6.如果雙方都要侵權賠償!誰會得利?

7.如果以這個案例?十字架的項鍊!小攤販是否可以一起再去跟日商項鍊那間公司去討公道?因為是水平競爭

8.如果是這樣公平會是否會受理?有沒有侵害哪些法條?
...(恕刪)


1.要說人家有侵害到你的專利必須先拿相對人的物品先做鑑定,然後通知相對人,而且必須跟相關的進口商及代理商也一同說明才能符合專利侵權警告

2.在沒有任何法定鑑定文件下,如果先發警告函及相關所謂的侵權行為都是違法.尤其在自己的公開場合下公告及賣場及店家亂放消息!如果相對人是相同地位之人那就有水平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如果專利沒有讓對方侵權你自己又說有侵權)那這樣是專利人自己說,沒有依據如何證明

3.以elecom為例~文字上他的專利已是為有線滑鼠的專利,就算是外觀抄襲也沒有落入elecom的專利因為就比對前端沒有圓管形連接部!被說抄襲的博斯普也沒有這專利的點在.所以被說抄襲.博斯普是可以告刑事310條第二項

4.(1)如果elecom說專利侵權!先要去把相對人的物品去做法定鑑定不是自己說說就可以成立!如果自己看出有相同應該自己要提出,然後第一時間證明自己被侵害專利(2)博斯普自己也可以在第一時間自己先從所謂對方提出的專利創作說明先自己鑑定!為甚麼這麼說因為對方專利是公開的所以第一時間可以上中華民國專利查詢,如果沒有侵權.可以提出反證鑑定報告.(3)elecom如果提出專利證明說對方侵權那要很謹甚?因為一個不同就會不同!

5.以這例子來看!現在可以有所謂的專利侵權,公平交易法,刑事310條第二項,但是是誰可以提出?專利侵權由elecom提出,公平交易法是如果elecom沒有依規定去做,博斯普提出,如果確認違反那有多少條?現在看到是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項及22條及24條,但是這是誰須提出,博斯普自己.那如果真的違反到公平會第22條,那博斯普可以提出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6.這是兩方面提出的證據!如果elecom可以確認博斯普完全抄襲!那新式樣專利侵權成立!如果不成博斯普就是上面所提的一個是國家單位調查,一方面是博斯普自己提出的加重誹謗罪

7.這些十字架攤販可以跟博斯普的案子一樣,先收集證據提出之後給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如果確認22條成立可以提出刑法310條第2項,如果是惡意恐嚇取財!那又有多一條刑法346條(因為這樣收取非侵權和解金)

8.如果是相對人!這又有分!是否是水平競爭地位!如果是就會加重(第5點可以參考)但是攤販跟十字架日商地位是否相同!那要看日商有沒有販賣十字架!直接販賣那就是跟攤販相同!
最近民台科技動作還是很大!!這個84年的新式樣專利有些相似及類似!舉發不舉發?

winoo wrote:
winoo wrote:
1.ELECOM沒有做出鑑定報告!有沒有通知那間公司?

2.濫發敬告聲明!有沒有真的侵權?

3.被說的那間公司有人發開箱比較!現在看過後文字專利範圍沒有落入ELECOM專利

4.這兩間公司的攻防怎麼做?

5.如果發生官司~那些會成立!是民法還是刑法?

6.如果雙方都要侵權賠償!誰會得利?

7.如果以這個案例?十字架的項鍊!小攤販是否可以一起再去跟日商項鍊那間公司去討公道?因為是水平競爭

8.如果是這樣公平會是否會受理?有沒有侵害哪些法條?
...(恕刪)



1.要說人家有侵害到你的專利必須先拿相對人的物品先做鑑定,然後通知相對人,而且必須跟相關的進口商及代理商也一同說明才能符合專利侵權警告

2.在沒有任何法定鑑定文件下,如果先發警告函及相關所謂的侵權行為都是違法.尤其在自己的公開場合下公告及賣場及店家亂放消息!如果相對人是相同地位之人那就有水平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如果專利沒有讓對方侵權你自己又說有侵權)那這樣是專利人自己說,沒有依據如何證明

3.以elecom為例~文字上他的專利已是為有線滑鼠的專利,就算是外觀抄襲也沒有落入elecom的專利因為就比對前端沒有圓管形連接部!被說抄襲的博斯普也沒有這專利的點在.所以被說抄襲.博斯普是可以告刑事310條第二項

4.(1)如果elecom說專利侵權!先要去把相對人的物品去做法定鑑定不是自己說說就可以成立!如果自己看出有相同應該自己要提出,然後第一時間證明自己被侵害專利(2)博斯普自己也可以在第一時間自己先從所謂對方提出的專利創作說明先自己鑑定!為甚麼這麼說因為對方專利是公開的所以第一時間可以上中華民國專利查詢,如果沒有侵權.可以提出反證鑑定報告.(3)elecom如果提出專利證明說對方侵權那要很謹甚?因為一個不同就會不同!

5.以這例子來看!現在可以有所謂的專利侵權,公平交易法,刑事310條第二項,但是是誰可以提出?專利侵權由elecom提出,公平交易法是如果 elecom沒有依規定去做,博斯普提出,如果確認違反那有多少條?現在看到是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項及22條及24條,但是這是誰須提出,博斯普自己.那如果真的違反到公平會第22條,那博斯普可以提出刑法第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6.這是兩方面提出的證據!如果elecom可以確認博斯普完全抄襲!那新式樣專利侵權成立!如果不成博斯普就是上面所提的一個是國家單位調查,一方面是博斯普自己提出的加重誹謗罪

7.這些十字架攤販可以跟博斯普的案子一樣,先收集證據提出之後給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如果確認22條成立可以提出刑法310條第2項,如果是惡意恐嚇取財!那又有多一條刑法346條(因為這樣收取非侵權和解金)

8.如果是相對人!這又有分!是否是水平競爭地位!如果是就會加重(第5點可以參考)但是攤販跟十字架日商地位是否相同!那要看日商有沒有販賣十字架!直接販賣那就是跟攤販相同!


你幹麻自問自答?...登錯帳號了啦
哈雷路過 wrote:
你幹麻自問自答?.....(恕刪)


其是是否自問自答:大家都是被欺騙而且被蒙在鼓裡~~你買ELECOM滑鼠有認證嗎?

5月 10日電子郵件有關「民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販賣之無線滑鼠違反電信法」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7條:經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外觀變更,其廠牌、型號及射頻性能不變,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經原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二、依前揭審驗辦法規定,已型式認證合格器材外觀顏色變更,未涉變更廠牌、型號、設計或射頻性能,該器材並不需重新申請審驗。

  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2.11節規定: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收、發信機為成套銷售者,收、發信機應一併送審或提供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對應收、發信機之送審資料。依該規定無線滑鼠與USB接收器成套銷售,應同時申請型式認證,並以1組收發信器材視之。

  四、本會於99年6月9日派員至民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行政檢查,查得部分USB接收機未經型式認證,本會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裁處。

認證都沒有做~~?
DATABOX wrote:
其是是否自問自答:大家都是被欺騙而且被蒙在鼓裡~~你買ELECOM滑鼠有認證嗎?


我只不過路過看看3個帳號同IP在演什麼戲而已...

老實說看了你們這3位的文...

科科科....

滑鼠鍵盤我只會買羅技或微軟的...

買過其他小間的吃過虧...再便宜我也不會買

winoo wrote:
這樣也好呀!!因為你...(恕刪)


洩漏個人情資罪?...那是01提供的
你大概沒按過回報看裡面內容吧
注意一下你們3位的IP
管妹是靠這吃飯停權的

至於專利我是不懂拉...
站在我是消費者的立場...
誰先推出產品先..查也查的到...
再來這區也不是討論專利法律問題..所以我回報了

不過產品不是我的菜..
保固也才6個月..
要買也是以大廠3年保為優先...
小廠還是先請你加油提升自身產品及包裝盒設計跟保固完善

不然可以來01打廣告..
請見網頁下方連結"合作與廣告"
蔣大會感謝你的

用開箱文連續開2篇廣告文被管妹丟到資源回收筒是正常的

對了
你就當我嘴泡的
誰贏誰輸沒什意義的....
反正我也不會買
如同我的id一樣..我只是路過
我要回閒聊版了..





看到這一篇我忍不住想回覆一下,請連結下面網址就可清楚

www.elecom.com.tw/news-1.asp?id=299

您買的可是博斯普?

現在官網拿掉了!!公平會已經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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