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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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第八條但書...
如果某家的硬碟故障率超過一般的認知...
是可要求賠償...(就賠硬碟的錢+回收....)
大慨還不會懲罰性賠償....
除非...那硬碟會爆掉傷人...
這就太超過了.....
硬碟壞掉...是可容許的暇疵....第七條....
除非...消保官能舉證..硬碟不會壞..是設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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