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與否 wrote:
偏激的例子也舉的出來.....且廠商的問題需要你擔心???
試吃 試喝 試用這種促銷手段在網上有運費及其他問題的困難 所以七天鑑賞期可以讓消費者無需擔心買到不適合產品...你知道有多少對自己商品有信心的網路廠商反而樂見有這條對買賣雙方都有利的法條....
讓我想起童年時 在井口邊一直叫底下的青蛙跳出來 但青蛙動都不動只會傻傻看著天的故事.....
偏激的例子?這得確是偏激,因為全台灣沒幾個人像你一樣亂用7天鑑賞期
所以我才加上「如果」
我是不知道有多少網路廠商樂見這條法條
我只知道這條法律在10年前當初是沒有的
當初要3讀通過的時候還20~30家以上的企業在抗義
但是從來都沒聽過有哪家廠商拍手叫好
你要不要舉例看看?
果然是井底之蛙................可憐!!
理性與否 wrote:
消保法19條: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腦殘到極點
上面寫的很清楚是「郵購或訪問買賣」並不是網路拍賣
中文這麼差嗎?
你知道這條法律的故事背景嗎?
最原始沒有這條法律時,有郵購中心寄東西到小明家但未經過小明同意(人名是假設,但故事情節是真的)
郵購中心說,如果你不買,請在7天內將商品退回
小明這時候剛好出國,回到家的時候已超過7天
但按照當時的遊戲規則(就是當時的法律),小明是必須購買郵購中心的商品
所以小明打官司去申訴
最後法官發現2個問題點
1:小明自行拍商品退回,那運費需由小明自付,不合理
2:全台灣沒有每天都住在戶籍住址的人太多了,不一定每天都在家
因此才有第19條這項法律
還有,第19條是適用郵購及訪問買賣,「並不完全適用網路上自行購買的商品」
法律不懂,就不要亂拿,不然只會被人笑!!
m0m0m0x wrote:
腦殘到極點
先記你警告一次 給你看個新聞腦袋有洞
m0m0m0x wrote:
上面寫的很清楚是「郵購或訪問買賣」並不是網路拍賣
中文這麼差嗎?
民國83年公布實施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Ailio wrote:以下是適用情況.....
七天鑑賞 七天試用 那是大賣場 跟 購物節目 弄出來的噱頭
並不能引用到所有的情況
民國92年1月22日修正條文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遠距通訊交易,指為交易之雙方未實際在場,而藉由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遠距通訊工具締結契約之交易型態。」
m0m0m0x wrote:
還有,第19條是適用郵購及訪問買賣,「並不完全適用網路上自行購買的商品」
又來一個自己立法 自己解釋的......
Ailio wrote:的確沒有 只有說七日內退貨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原文懶的貼了 貼了一堆人又不看)
但是消保法 並沒說 七天內可以隨你玩 隨你用 隨你把包裝拆光光
m0m0m0x wrote:中肯 共勉之........
法律不懂,就不要亂拿,不然只會被人笑!
如果今天y送來的是 「有問題(需使用才知道), 序號不合的產品」, 如果因此要求退貨.
結果被y打槍 「序號不合,不予退貨處理」
或是今天送來的是「序號不合(要拆封比對)」, 然後說要退貨, 然後被打槍說「序號不合」
或是今天收到之後, 直接退貨(買家看都不看就退, 其實包裝與產品已經序號不合). y拍收到之後,打槍說「序號不合」
(假如y會拆開檢查,即使是全新包裝)
不曉得各位有什麼想法, 買家的錯? 還是y要負責舉證?
--編輯--
y應該學frys, 一些東西要用很硬的塑膠帶(很寬很扁那種),十字交叉綁起來, 並且在帶子上壓logo(這是我想的)..
如果要無條件退貨的話, 就要這樣完封不動的送回去, 然後對一些高價位的東西讓你退, 但是拆封過的話,要收15%費用(上面幾樓有人提過)..
不過這還是沒有辦法解決 [從y出貨之前就有問題(如從頭到尾序號就錯)]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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