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就給他告啦!!消保官可能是想要叫你跟他和解才這樣跟你說的,你如果認為他告不贏就讓他去告,如果照這個樣子,以後沒人敢賣硬碟了,保固內硬碟壞掉每個人都去花錢把資料救回再跟你要一半的錢維修費,哪以後硬就沒人敢賣了,賣一顆虧好幾顆,傻子才會賣。用常理想就知道資料是自己的問題,這個東西不像是買到壞掉的菜去要求賠償看醫生的費用,消保官的觀點也有問題,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處裡方法,要是這樣也成立我看天下就要大亂了。
本來保固就只保當初買的東西,買軟體保軟體、買硬體保硬體,如果你買車子,開快車被撞傷,然到還要叫車行付你醫藥費嗎?況且使用者如果買回去使用不當也有可能導致裡面軟體無法讀取也是有可能啊?或是電壓不穩定也是有可能導致讀不到,怎可以,以偏概全去論定賣方須負完全責任呢?
謝謝大家關心此事的後續發展目前還沒和解,由電腦公會理事長在處理中,只是消費者最近調單位,已由縣政府調到別的單位,理事長一直未能與消費者見面溝通,我和代理商也還在等待理事長的消息距離一個月的時間也快到了,應該也快要有結果了,有最新消息我會再跟大家報告
小弟也吃過公家飯,這件事建議樓主走法律途徑,作為以後相似案件處理模式一旦上法院,對方必須舉證所救資料為何(可以由法院發函要求資料救援公司提供資料),一旦有侵權行為可以通知著作權所有人對侵權者提出司法告訴
我比較好奇的是消保官跟律師要主張台灣的哪條民法?如果這種案子可以成立,在美國早就不知道賠多少了!好想繼續看進度...民法第一八四條:怎麼看,我都看不出來有故意或過失?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我也不認為也違反說!我算才疏學淺,真的看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