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tck wrote:都已經是當官的...連保留法律追溯權這種唬人的東西都搬出來在用...
首先消保官聲明對於此文針對消保官的人身攻擊保留法律追溯權

不管你是誰,在法的面前只有"告"跟"不告"這兩個選擇,你沒有什麼能保留的東西,
追訴期或請求期間過了,就視同自動放棄,這樣暸了嗎?
JQJQ wrote:
>>現在...(恕刪)
五.消保官有說,企業型客戶有自己保護資料的義務,不在此例範圍,他只針對 End User做消費者保護(應該是這意思)
JQJQ wrote:
大膽的寫在產品上,如果大辣辣的秀出來,我不會責怪廠商,畢竟廠商盡到告知的義務。
...(恕刪)
JQJQ wrote:
產品才會越做越好,廠商才會更有責任心,而不是急忙地推出新產品讓消費者當白老鼠。
其次... 針對生產商還是經銷商得分清楚,畢竟要走入司法程序,靜待司法結果,我也很想
知道結果,希望是對消費者有利。
買隨身碟、外接式硬碟等諸多隨身攜帶的紀錄性產品,非人為因素而導致資料毀損,這
難道不用檢討原因,廠商不用提出說明嗎?
以上所指 非內置硬碟
由衷的希望內置硬碟品質能夠優良些,以性能區分價格能接受,但低價不等於隨時就會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