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ongmin wrote:
這位先生 如果你沒先...(恕刪)
真敢講,你要不要把手機通聯記錄先拿起來看?
在對01在對FB?看誰先招惹誰???
從事情處理到你索板到恐嚇又笑臉恐嚇?
你還真當我會曲就?不用多說了,上法院必然
你總公司我也MAIL了
還你當初簡訊恐嚇內的一句"自己看著辦吧"
"你要PO文讓我難看"…嗯?所以???你不是PO了???
然後呢????我站的住腳,我有差嗎?我連真名都出來了
公司名也出來了?你還有什麼疑問???
附加你一件事,當天我是上完課才去,時間約8點左右
我也打電話給你通知詳問情況
你要找點在講我無所謂,結論就是
目的達成,PC己修復,但是本人名譽己被你損及
所以?你認為現在是什麼情況??說的話不用負責的?
你只是位小小的職員,今天出事頂多換家工作
你覺得公司的關係人被這樣損及?能不吭聲認賠嗎???
自己在發話前沒想清楚,還傳來簡訊?
對呀,我職務也算業務…若我沒接生意公司怎特續
都創立了,有不做大的道理???自己先損完才在裝無辜
這哪招???你跟重機版的某版友一樣…
KAWSAKI的車殼明明沒裝好是人為問題,硬是怪給原廠
還來護航,喔?
現在自己有問題,還怪到對方身上?你跟他有啥不同勒?


拜託,對岸一堆都市類型小說都是這樣的劇情,哪來那麼多上法院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想想真是無言...
「起點小說網」,很多,慢走,不送,高先生

沒想到用心良苦阿...
【事件己處理完畢故刪文,將不在回復,謝謝。】
是否應該改成【事件己處理完畢,故刪文,將不再回覆,謝謝。】?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哥出現!?

亂七八糟的什麼東西,真是看不懂,看不懂阿......
paio噗 wrote:
開小公司,又以經銷商名義,又遲送修,這三點的結合,這其中的貓膩.......
拜託,對岸一堆都市類型小說都是這樣的劇情,哪來那麼多上法院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想想真是無言...
「起點小說網」,很多,慢走,不送,高先生
沒想到用心良苦阿...
【事件己處理完畢故刪文,將不在回復,謝謝。】
是否應該改成【事件己處理完畢,故刪文,將不再回覆,謝謝。】?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哥出現!?
亂七八糟的什麼東西,真是看不懂,看不懂阿......(恕刪)
幫你備份一下,她的東西我一開始就說要靠關係去爭取了,哪來的遲送修?
人正在聯絡上怎送???你在演哪部?還是你認識高小姐就是他說的M01上其友人!?
若是的話不好意思了,針對此事件我會去備案提告
我姊也好,那個他01上的朋友也好,二位一起
一切言論我會備份跟記錄,備案提告
一切法院上辯解吧,法院收不收件,由法院決定

paio噗 wrote:
我也備份,反正我不是...(恕刪)
無聊在玩文字遊戲嗎?
這位版友不好意思
讓你見笑了,看好我輸入的文字
翻翻中文,看看見解
十種人會有十種不同的看法
但客觀是必然的
這社會上有誰不靠關係處理事情的?有什麼好商確的???
認識的可以少賺點,可以沙必斯點
你生活週遭沒這些嗎???真怪
說我"誣賴"?你要提告就告吧,我下文有接"若是的話"意思是我不知道你是不是
依據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不過須注意,如果誣告人誤以為該事為真實而提告,因欠缺故意,而阻卻誣告罪構成要件的成立,又過失不罰,則誣告人不犯法。
以上2項我都沒有依所學之知識下面2項
毀謗罪
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有刑法第311條(如前所載)的免責條件之適用。
不過要注意,此罪以「公然」為一成立要件,如果不特定人無法共見共聞謾罵的內容,則不成立本罪。亦即兩人共處一室,如果一方謾罵對方,亦不成罪。
所以謾罵別人如果符合成立要件,可處拘役或罰金。若以暴力為之,則可處徒刑。
感謝您的指教,本人的刑法老師是在法院任職的。書上的重點筆記我還有留,謝謝

AriesKao wrote:
無聊在玩文字遊戲嗎?
這位版友不好意思
讓你見笑了,看好我輸入的文字
翻翻中文,看看見解
十種人會有十種不同的看法
但客觀是必然的
這社會上有誰不靠關係處理事情的?有什麼好商確的???
認識的可以少賺點,可以沙必斯點
你生活週遭沒這些嗎???真怪
說我"誣賴"?你要提告就告吧,我下文有接"若是的話"意思是我不知道你是不是
依據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不過須注意,如果誣告人誤以為該事為真實而提告,因欠缺故意,而阻卻誣告罪構成要件的成立,又過失不罰,則誣告人不犯法。
以上2項我都沒有依所學之知識下面2項
毀謗罪
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有刑法第311條(如前所載)的免責條件之適用。
不過要注意,此罪以「公然」為一成立要件,如果不特定人無法共見共聞謾罵的內容,則不成立本罪。亦即兩人共處一室,如果一方謾罵對方,亦不成罪。
所以謾罵別人如果符合成立要件,可處拘役或罰金。若以暴力為之,則可處徒刑。
感謝您的指教,本人的刑法老師是在法院任職的。書上的重點筆記我還有留,謝謝
文字遊戲,恩,我不笑
我不笑,因為我笑起來不好看,眼睛瞇瞇的,整個表情超怪異
一樣米養百種人,什麼人都有,我碰過的人比你多,只因為我的對面不只台灣人,還有美國人、德國人與英國人,其中面對德國人最多
猶如你表示的,十種人會有十種不同的看法,我看了,我的看法就產生了
你說我是你親姐姐的友人?我只是陌生人中的陌生人,我能是誰的誰?你儘管去琢磨、猜測,甚至認定都行
舉法條有用的,但作用呢?100%?50%?20%?
猶如你先前的reply,一切法院上辯解吧
是否有這條,亦或是這些條例,恩恩,到時候再說
我不敢指教,我不懂法律,我只是平民老百姓
任職,套關係,嚇嚇人,都無所謂。是否真有認識,到時候再說
網際網路上的發言,千奇百怪,也不知現實生活的真實性,勿說~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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