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Tung Li wrote:在momo蘋果商品的...(恕刪) 不知道樓主想反映的是什麼我反而覺得你問拆封要收10%合不合理這件事還比較好問問你自己今天買apple 結果平台跟你寫說要去三星實體看試問誤key資訊的機率 or 真的要去三星的實體店面看的機率哪一個比較大?都學會網購了有些事情早就知道該怎麼分辨才對自己問自己看看囉另外10%是合理的整理費用是在消費者退貨後,商品本身或原廠包裝無法直接還原成可出貨狀態,廠商必須經過更換零件、更換包裝..等等的程序才能夠再出貨給其他客戶的情形下,廠商才能跟辦理退貨的客戶要求支付整新費用,但廠商不能因為需要整新而拒絕客人退貨。你自己也不希望拿到的東西是別人拆封後的物品吧?雖然別人堅持沒用過網購就是這樣如果不認同就去實體店面買吧~
qaqaqa1 wrote:不知道樓主想反映的...(恕刪) 我不知道網路購物還要去推斷是否有誤打訊息,另外封膜部分我要探討的只是3C硬體部分到底哪一點可以適用這條準則的排外;拆膜部分如果並沒有使用到內容物,也沒有減損任何產品功能,廠商真的是要花10%去整修?你知道收縮膜一捲上千米可以包幾萬個iphone只需幾千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104年12月31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令發布第一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第三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第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Han-Tung Li wrote:我不知道網路購物還要...(恕刪) 網路購物不用自行評斷嗎?那如果你真的在此網頁上面下標了或是拿著這個網頁跑去三星的店面問試問被三星店員糗了,再來怪網頁嗎?人本來就要有自己判斷的能力,這點您應該不否認吧?先問問你自己吧當下看到這則訊息你自己本身就存有疑惑,你還要相信他是對的嗎?那你現在來跟我堅持"我不知道網路購物還要去推斷是否有誤打訊息"不是就有點矛盾了?會出現這樣的疑惑不就是平台人員KEY錯,如此而已有需要這樣放大檢視嗎?拆膜部分如果並沒有使用到內容物,也沒有減損任何產品功能,廠商真的是要花10%去整修?我當然知道封膜很便宜但是一拆模了 就誰也不能保證你有沒有另外去對產品做其他的事例如摔到了 但是外觀看不出,內部有傷了如果是這樣,該如何界定責任歸屬?如果你今天是賣家沒有面交的狀況下,買家退回已拆封產品賣相被破壞了如果送回原廠重新包裝以及檢測需要的是時間跟成本,原廠都會加諸在您的身上的話您會不會要求這種費用呢?10%是商家定義的(這種數字也可以跟商家協商或是爭取)這是你應有的權益但我認為需要收這種費用是合理的10%我也認為可以接受例如APPLE:拆封後手機價值馬上打折扣,而且會被原廠收回後整新出來原因如上述的整新機的價格跟全新機的價格是有落差的所以拆封後不是符合自己的期待退費造成的一些損失費用,覺得是合理除非是商品故障有問題,才有可能做全額的退回動作(這點我支持)而民法第二五九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就第六點來說 拆封後就算是損毀包裝了除非您有辦法讓包裝回到原狀那就另當別論了
appletonylin5521 wrote:看也知道打錯了 ....(恕刪) 認同+1一看就知道是打錯了而且10%真的還好要買網購撿便宜,提出這個疑問我覺得很妙不然去原廠官網買原價,就不會被扣10%,不過是原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