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臺北市政府今(14)日發表聲明指出,美商蘋果電腦已經依照臺北市政府之限期改正命令,修改App Store網站之服務條款,明確保障消費者於購買手機應用軟體(APP)後於七日內無條件退費的權利,今日上午蘋果已經將修正後的服務條款正式上線公告。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指出,蘋果此一修正確保了臺灣iPhone使用者依消保法本應享有的七日鑑賞期,是臺灣消費運動的一大勝利。詳細內文請參考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網站
Nirvana_ wrote:好消息...臺北市政...(恕刪) 跟我想的一樣,最後 Apple 是用「修改定型化契約」這一招,實際上所有的機制都還是一樣。說到底,Apple 原本的作法和那條恐龍法規本來就沒有牴觸,只差沒有明文貼出來給各路狀師參考而已。真正可笑的是台灣官員「找臺階下」,順便還歌功頌德自己一番。這種只重視條文與表面工夫的陸軍作風,除了律師的錢包以外,有多少人能真的被「保障」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