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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O A 對著作權的創意處理

我是一個獨立的影像工作者,
2/6日那天我接到朋友的來電,
說看到敦南誠品賣蘋果的STUDIO A 在1F擺了台電腦,
上面反覆放著我拍的放在YouTube影片,直覺是沒有經過授權的播映。

幾天後我打電話給STUDIO A找店長ALEX,
一開始他說了幾句不好意思、對不起之類的話,
但進一步跟他說影片公開播映需要有版權費,
除了口頭道歉也應要有物質上的補償時
他語氣就開始不耐煩:

「但我們沒有這個預算耶」

「你可不可以等下再打,我現在這邊很忙....(一邊跟客人報價)」


後來店長說要跟內部討論一下再回電話
但是兩個小時過去,我沒有接到電話
於是我再打電話過去...

第二次通電話時,他明顯經過「高人」的指點
開始翻臉不認帳

「這是我個人的行為,公司不知情,跟公司沒有關係」

「那是顧客用我們的電腦上youtube看的,不是我們放的」

「我們是擺在賣場的外面,不是賣場裡」

「那你有什麼證據呢?」

「youtube的東西本來就是公開的啊」

「你有什麼問題請打給我們的法律顧問」

先道個歉,發現沒用,就否認,再搬出法律顧問,
這發生在台北的敦南誠品
最愛講求文化與品味的地方
賣著版權物的STUDIO A,
用這樣的方式回應他們的侵權行為。





事件的漫畫版:
http://www.wretch.cc/blog/beatlack/14383934


STUDIO A 對著作權的創意處理




我個人的事微不足道, 但對於一家這樣規模公司這麼離譜的態度,
(他們始終沒有正面面對自己侵害創作者的事實,以及事件中的該扮演的角色)
又憑甚麼打著支持創作的名號販賣他們的產品?
將這篇流傳出去 是希望促使STUDIO A主動處理自己犯下的錯誤
若因此有版權費, 我會全數捐出一毛都不會留在口袋裡。

2010-02-12 22:51 發佈
beatlack wrote:
「youtube的東西本來就是公開的啊」...(恕刪)



公開不等於「免費」吧.....只是要個基本的道謙,有這麼難嗎??
一個甘苦的工人,做著讓自已high的金工
呃....

我不是想幫啥A的說話,只是就上面的描述,原po似乎太草率了一點?

1. 原po只是「接到朋友來電」加上「朋友的直覺」,就主觀的認定全部的狀況?原po有到現場去了解一下狀況嗎?如果真的那麼在意自己的著作權,那應該要先親自去了解狀況,而不是幾天後才打電話吧?

2. 因為原po似乎沒有去現場,所以你覺得某A公司的藉口,搞不好是事實也說不定?你真的有辦法斷定不是顧客隨手播放的?又或者不是某員工的個人行為?

3. 我剛剛去確認了一下YouTube影片設定表單,很遺憾的,並沒有任何地方可以宣告引用範圍,不知道原po是否有在影片註解的地方做這個宣告?而且很遺憾的是,在YouTube的使用條款中,並不是這樣想:
C. 茲此澄清,您就您的User Submissions保留所有您的所有權。然而,透過提交User Submissions給YouTube,您茲此授予YouTube世界性的、非專屬的、不需授權金的、可再授權的和移轉的權利於與YouTube網站以及YouTube(包括其繼承者和關係企業)經營事業相關的使用、重製、散佈、準備衍生性著作、陳列,和播出User Submissions,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媒體形式和透過任何媒體管道促銷宣傳以及再散佈部分或全部的YouTube網站(及其衍生性著作)。您並茲此授予YouTube網站每一個用戶非專屬的權利以透過此網站存取您的User Submissions,並透過本網站所許可的功能以及依據服務條款使用、重製、散佈、陳列、播出該等User Submissions。....

在把影片上傳到YouTube的同時,似乎就等於使用者同意把影片散播出去,而且還授權挺大的樣子。

4. 撇開上述YouTube授權的問題,某A公司雖然在店內播放原po的影片,但這樣算是「營利」行為嗎?整件事情交給律師來解讀的話,可能會跟原po的想法天差地遠吧?更別提還要回到YouTube授權條款的重點上.....。

我並不是說某A公司沒有錯,如果他們真的在店內播放原po的作品,那至少也該禮貌上告知一下。但回到事情的初始,若原po這麼不想讓作品外播的話,幹嘛還要上傳到YouTube?朋友間交換檔案有很多種方式呀!我個人志向比較小,若我的作品能被別人主動在公開場合播放,那我開心的成份會比較多吧!(會丟到YouTube上的,也不會是自己混飯糊口的東西才對....)

......一點外行人的意見,僅供參考...


講到NyLas,就會讓我想起一些往事
如果要採法律行動,當初保全/收集證據的動作不可少。對方現在應該有警覺以避免法律爭議,你能得到法律平反的機會已經不高。當然,如果你認為對方有繼續侵犯你的所有權的行為,建議你改快採取收集證據的動作。

YouTube的使用條款當中,
無論是對於YouTube本身或其使用者,都沒有包含公開播送的授權,
所以有無營利,STUDIO A都已經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所規範的事項。

也如同上述所說,
上傳YouTube並不代表別人就可以未經同意將你的著作公開放映,
而且利用他人著作應經授權,不會因為他人有無註明「未經授權,不許轉載」而有不同
無論有沒有營利都算是違反著作權法,只是有營利的話問題就會更大。

至於STUDIO A算不算營利?
無論STUDIO A與誠品的賣場都屬於營業場所
營業場所本來就是以營利為目的,就算當天的活動並沒有收費,
但在營業場所用音樂、影片的方式去吸引消費者對賣場的注意,
或是塑造STUDIO A支持創作、產品是為創作者而設計的形象,都應視為營利手段的一環。

2月6日的活動為Moshi與STUDIO A舉辦的<用iPod做一場演唱會>,演出者為NyLas樂團
http://www.agoodday.com/llk2010/?p=1563
在沒有事先取得影片與音樂授權下,STUDIO A在誠品一樓入口處擺了電腦
於活動前後一小時,反覆的播放NyLas的紀錄短片作為宣傳。

我不在場因為我不住在台北,
不是所有創作者都在台北討生活,
幾天之後聯絡是因為我必須輾轉才能得到STUDIO A店長的聯絡資訊
因為當天是音樂表演,有不少人在場,確認有問題之後才打電話給我告知我這件事。

第一通電話與STUDIO A聯絡時,他們一開始也承認並道歉,
是談到版權費時他們就說要內部討論,
等第二通電話時才拿出那些理由想規避責任。

我個人沒什麼了不起,影片也不是曠世鉅作,
但著作權的尊重不應因為創作者有沒有名氣,
或是作品有沒有商業價值而被差別對待。

創作者或許可以不清楚著作權的保障與規範
但STUDIO A這樣一個規模擁有法律顧問的公司,
用這麼離譜的態度來處理就非常可惡。




註一: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二:
公開播送定義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錯錯錯!

先弄清楚一件事情
今天如果 Studio A 播放你的影片時,檔案是儲存在硬碟或光碟中
那你大可上網告狀甚至訴諸法律

但如果今天是你自己上傳到 YouTube,那被公開播送就怨不得人了

YouTube 不是個人影片儲存網站,而是一個影片分享播放服務
你只要上傳你的大作到 YouTube
你就是簽約同意其他使用者(基本上就是世界上所有能上網的人)
使用、重製、散佈、準備衍生性著作、陳列,和播放你的作品(詳細條文在最下面)

乍看之下好像授權範圍非常大,但重點是這些行為都只限於透過 YouTube 網站進行
因此其他人還是不能「下載」你的影片,然後進行修改(例如重新剪接)、散佈(例如發行成 DVD)或公開播放等
但如果是用 YouTube 網站本身的界面來播放或散佈,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律問題的
例如我把你的影片用嵌入 YouTube Player 的方式放在我自己的網站上
除了可能有點不禮貌之外,你也不能告我
(然而,你可以透過選擇停用嵌入功能來解決這個問題)
用 YouTube 網站或 YouTube Player 公開播放當然也沒有問題

至於商業使用的部份,根據使用條款
你授權給所有使用者的在 YouTube 網站上進行使用、重製、展示、散佈的權利並沒有限制必須要在非商業的用途
法律的解釋是有寫就是有、沒寫就是沒有
所以沒有寫可以用在商業用途,不代表就是禁止用在商業用途
而最近越來越多電視新聞引用畫面會打上「翻攝自 YouTube」也就是這個原因
(不過那些電視台有時候翻攝的東西本身就是侵犯著作權的上傳內容,例如康熙來了節目內容)

我認為 Studio A 在這件事情上沒有太大的錯誤
或許可以說如果能事先知會你一下會更周到
但沒知會也沒有什麼錯

而你在沒有提出任何正式文件、證據或閱讀相關條文的情況下
就突然向索取 Studio A 開口索取「版權費」(這個詞的定義也很有問題)
對方當然也只能交給律師處理,難道要店長從皮夾內拿錢給你嗎?

註:原文的 Terms of Use 寫的很清楚,重點在 10.1 第二段(不要看中文的,中文的沒有法律效力)

10. Rights you licence
10.1 When you upload or post a User Submission to YouTube, you grant:

to YouTube, a worldwide, non-exclusive, royalty-free, transferable licence (with right to sub-licence) to use, reproduce, distribute, prepare derivative works of, display, and perform that User Submiss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Services and otherwi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Website and YouTube's busines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for promoting and redistributing part or all of the Website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reof) in any media formats and through any media channels;

to each user of the Website, a worldwide, non-exclusive, royalty-free, licence to access your User Submissions through the Website, and to use, reproduce, distribute, prepare derivative works of, display and perform such User Submission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the functionality of the Website and under these Terms.

10.2 The above licenses granted by you in User Videos terminate when you remove or delete your User Videos from the Website. The above licenses granted by you in User Comments are perpetual and irrevocable, but are otherwise without prejudice to your ownerships rights, which are retained by you as set out in paragraph 8.2 above.
notice & take down
youtube目前處理過相關的版權爭議都比較偏向這方面
至於樓主的例子
小弟認為跟樓上的網友講的一樣
因為他播放的其實是**youtube**這個網頁
如果那個店家播放您的部落格,您的個人網頁,或是下載了影片
小弟會支持您
也許下次註明**禁止商業放送**會比較有用?
beatlack wrote:
第一通電話與STUDIO A聯絡時,他們一開始也承認並道歉,
是談到版權費時他們就說要內部討論,
等第二通電話時才拿出那些理由想規避責任。

我個人沒什麼了不起,影片也不是曠世鉅作,
但著作權的尊重不應因為創作者有沒有名氣,
或是作品有沒有商業價值而被差別對待。

創作者或許可以不清楚著作權的保障與規範
但STUDIO A這樣一個規模擁有法律顧問的公司,
用這麼離譜的態度來處理就非常可惡。...(恕刪)

我覺得那個店長應該只是想與人為善
先道歉總是不會錯
但是如果要訴諸法律
就要依法論法?態度改變也很正常

不過,樓主不妨試試法律途徑
也許會形成新的判例也說不定?
我覺得店長的作法沒有錯,
只是言詞上沒有那麼完美:

1. 接到質疑的聲音,先緩和 --> 這部份是手段跟技巧
2. 談到「版權費」,請公司處理 --> 這也很合理

賠償,不論跟個人有關(在公司發生),還是跟公司有關,
既然跟法有關,請公司的法律顧問出面,是正確的,
不然公司一年花那麼多錢請法律顧問是請假的嗎?

換成我是店長,談到版權費的處理,也會是一樣的..請公司的法務(或法律顧問)代表公司來處理

原則上,樓主手中若沒有「證據」..
那就不用談下去了..
因為..沒有證據,結果就是:羅生門..
當你上傳到youtube,就已經同意youtube網頁的使用者(無論有無youtube帳戶)欣賞你的影片
你在youtube中的影片,這時候已經成為youtube網頁的一部分
也就是上面的內容,並非"屬於你自己一個人",
而是同意其他人可以透過youtube不經你同意,在同樣的平台上傳遞與觀看影片
這點要先釐清

其次
對方一來既不是以你的影片作為廣告號召(例如:今晚我們將在本店播送XX影片喔!!)
二來也是透過youtube展示(而非據為己有)
也就是,展示的內容不具針對性

何來侵權之說?

也就是該公司只是展示"youtube"網頁,而不是以"你的影片"為直接傳遞的標的物

除非你能先證明該公司公開展示youtube網頁是違法的
否則,該公司展示的是youtube的內容,並無不妥
但即使真的証明公開展示youtube影片是違法的,
侵犯的也不是你的權利

只有一種情形,會造成侵權
就是,對方把你的影片下載至自己電腦中,然後公開播送
因為這時候,透過的不是youtube網頁,而是直接將你的內容據為己有,並將之公開
這時候,對方播送的這部份影片,因為已經脫離了youtube平台
也不是你同意在youtube平台外的利用

beatlack wrote:
我是一個獨立的影像工...(恕刪)


純粹就事論事,小弟不懂法條所以樓上的網友說的對不對就不討論
但對於Studio A店長的做法倒是非常不認同,有問題可以就事論事討論
但如果一直要撇清關係要人提出證據.. 不就是做賊心虛?(但或許跟網友們說的一樣確實沒有法律問題)

服務業就是個奇蒙子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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