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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拿到了申請很多年的觸控專利~

今天的奇摩新聞蘋果拿到觸控的專利(剛看另一篇文章被鎖了)~說實在這真的是一個不筆戰都很難的新聞啊~apple有你的!

當然這對非iOs來說實在是個心頭刺,一定心裡頭暗罵apple沒人性!我是不敢評斷對錯,但倒是說說之前在買便當時看雜誌看到的故事~標題是:沒有他(宸鴻)就沒有iPhone!...說實在我一直很討厭台灣的這種標題寫法,不過仔細讀過倒是有幾分的道理!

大家都曉得觸控面板並不是蘋果先開始的,在iPhone之前觸控是很多廠商眼中的未來科技,但大多停留在電阻式的面板,為什麼呢~因為良率高!電阻式大約有80%的良率但電容式卻只有20%,這在精密科技裡非常重要(因為會賠大錢的),所以大部份都以電阻式為主!

蘋果在偷偷摸摸的研發iPhone時也是慢慢摸索,賈伯斯拿著原型機去向當時的霸主Nokia尋求合作,想當然爾會得到什麼下場...所以和當時iPod被創巨打槍後一樣就自己來做,而其中最讓賈伯斯頭大的就是觸控面板,因為電阻式完全不符合他的構想!所以他去到做事認真又勇於嚐試的日本找,沒想到...找不到!就連所有的科技大廠都因為沒有電容式面板的設備而吃不下,其實我猜以當時日本本身的手機環境已經很成熟,應該也不認為iPhone有啥搞頭,這點真的讓iPhone差點難產。

而回到台灣的宸鴻就絕了,他在遇到apple前就看到了電容式面板的未來所以投大錢進行研發,花了五年的時間燒掉好幾億的美金才把良率給提高了,但好笑的是:他不曉得客人在那?沒有一家手機或家電大廠願意花比較多的錢來使用他的面板,燒了五年錢的宸鴻差點撐不下去時就這麼剛好遇到頭大的賈伯斯~就這樣宸鴻成為了iPhone觸控面板的主要供應商,但他們並不曉得apple要做什麼?宸鴻老闆說直到賈伯斯在台上發表iPhone時才知道:原來我做的是iPhone啊!

後來宸鴻因為一開始就引進了電容式面板的製造設備,所以包辦了大部份的產能,而之前其它的電阻式廠商雖然也跟進了(像是勝華),但光是設備及技術就要重新來過,良率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如果送去壞掉一個是要賠兩個的錢耶~所以很多廠商是為了蘋果供應商這個招牌而了錢在做事!

經歷這麼多蘋果當然對於觸控的軟硬體都要保護,所以2007 iPhone一發表就申請了專利直到今天才通過,要說他獨裁也好、小氣也好...今天如果換做HTC~他會不這樣幹嗎?
2011-06-24 23:2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蘋果 觸控專利
電容式跟電阻式觸控都是將近10幾年(甚至更久)前就有的技術
搞不好專利都過期了
電容式的良率也沒這麼低,很多都可以做得跟電阻式差不多(~80%)
(當然,對剛加入的,或本來不是做電容式,剛開始才會有如此之低的現象)

筆電上的軌跡版就是電容式觸控,完全跟現在智慧手機是一樣的裝置。

apple的應該是多點觸控,而且是手勢這一類的專利
電容式觸控不是蘋果發明的,市場上早就有,只是蘋果選擇並去買了這種零件。


瞎掰。

蘋果拿到的是軟體操作的專利,硬體專利不是Apple的,電容式觸控技術也行之有年。

更何況,根本沒有什麼Jobs拿iPhone去Nokia或拿iPod去Creative Labs的過往, 有的只有這幾家公司曾經控告過Apple侵犯他們的專利而已。

亂噁心一把的,講得好像tpk多偉大,一副沒有tpk就沒有今天的蘋果一樣。台灣這種雜誌拿來炒股票的報導能信嗎?
joyen000829 wrote:
今天的奇摩新聞蘋果拿...(恕刪)


另外一篇莫名其妙被鎖,轉貼過來。

先講重點:這個專利完全是在講「單指捲動網頁畫面而且雙指捲動頁框」這件事。

這個專利是一個「軟體方法」專利,和「觸控面板」或是「硬體製造」產業完全無關,而且傳統式觸控取代滑鼠游標事件的「Tablet-PC」、便利商店 KIOSK 那些東西,也和這個專利無關。其他非 Apple 的智慧手機、平板電腦,則是要看他們的網頁瀏覽器或是網頁 App 如何處理畫面捲動

US Patent #7,966,578

A method, comprising: at a portable multifunction device with one or more processors, memory, and a touch screen display
displaying a portion of page content in a stationary application window on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in the portion of page content includes: a frame displaying a portion of frame content, and other content of the page
detecting an N-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on or near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the N-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translating the page content to display a new portion of page content in the stationary application window, on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in translating the page content includes simultaneously translating the displayed portion of the frame content and the other content of the page
detecting an M-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on or near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 M is a different number than N; and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the M-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translating the frame content in the stationary application window, to display a new portion of frame content on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ithout translating the other content of the page


這項專利的範圍其實非常窄。這項專利(#7,966,578)的重點有四項,四項必須全部符合,才算是侵權。

1. a portable multifunction device with one or more processors, memory, and a touch screen display

你必須有一個「可攜式多功能裝置、有一個或多個處理器、記憶體、以及可用觸碰控制」。這涵蓋目前的智慧手機、平板電腦、以及裝設觸控螢幕的一般PC。

順便一提:這種宣告方式是非常典型的「軟體方法」專利宣告方式,大部分的軟體專利都是用這種方式宣告,小弟我自己幾篇軟體演算法和通訊協定的專利也是用相同方式宣告。

2. displaying a portion of page content in a stationary application window on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in the portion of page content includes: a frame displaying a portion of frame content, and other content of the page

這個裝置必須能「在應用程式可視範圍視窗內顯示網頁畫面的一部分,且網頁畫面包含普通頁面、以及一個或以上由頁框(Frame)限制顯示範圍、於畫面上只顯示部分內容的頁面」。

翻譯成正常中文就是:要有一個瀏覽器,且瀏覽器能正常顯示頁框

舉例來說,就是下圖中紅色框起來的部分。



3. detecting an N-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on or near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the N-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translating the page content to display a new portion of page content in the stationary application window, on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in translating the page content includes simultaneously translating the displayed portion of the frame content and the other content of the page

這一段比較長,是為了符合專利權限宣告的「完整揭露」要求。「N-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不必把「translation」這個字過度解釋,translation 在這裡是用來補充說明前面的「N-finger」,意義等同於「action」。「N-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這三個字合在一起,就是「手勢事件」,意思就是指「你用手指在畫面上點擊滑動」這件「事」。N 這個數字在第三附屬項裡面已經限縮等於「1」。接下來這一段限制「單一手指的手勢事件」觸發的動作。「translating」這個字的意義是很廣沒錯,但是他的上下文已經限制了「translating」動作的結果:顯示畫面的其他部分,而且限定是「頁框畫面和其他部分同步轉變。

翻譯成正常中文:這個裝置必須能「偵測單一手指觸控,並且捲動整個畫面」

4. detecting an M-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on or near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 M is a different number than N; and in response to detecting the M-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translating the frame content in the stationary application window, to display a new portion of frame content on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ithout translating the other content of the page

重點來了:這個裝置必須能「偵測由兩隻手指滑動產生的手勢事件」,且此一事件將導致「只有頁框內的內容」變動,而變動的結果就是「顯示頁面的其他部分」。

翻譯成正常中文:這個裝置必須能「偵測兩隻手指觸控,並且只捲動頁框裡的內容」

換句話說,單純的「觸控」,不管單指雙指十指還是二十一指,通通都和這篇專利無關。唯有「單指捲動網頁畫面而且雙指捲動頁框」,才算是這篇專利的範圍。

所以說,如果你的瀏覽器不是用「雙指捲動」頁框,而是用其他方式,你就和這個專利無關。例如:
1. 用傳統 PC「側邊捲軸」的方式捲動
2. 按頁框上下緣捲動
3. 限定在頁框範圍內單指滑動,就是捲動頁框內容
4. 先點擊頁框內容切換「Focus」,之後單指捲動就是僅限定頁框內容
5. 在頁框內先長按、然後捲動,就是捲動頁框內容

以上五種方式,通通和這個專利無關

以專利工程師的角度,看他主權項宣告的這麼落落長,很明顯這個專利多年來被打槍了好幾次,權限範圍一再限縮,這才通過。而且其中能發揮的空間不多。唯一能揮的一點,就是「變動畫面以顯示其他部分這一點」。這件事可以解讀為「縮小」,但是「單指點擊、滑動」代表「縮小」這件事實作起來相當詭異,因為你不會預期一個網頁畫面「只縮小頁框內容」。換句話說,不會有人這樣作。


綜合以上,如果你今天「想要」侵權,你必須:
1. 生產一台智慧手機、平板電腦,
2. 上面安裝一個瀏覽器程式,這個程式能正常顯示頁框畫面,
3. 瀏覽器程式可以用一隻手指捲動整個畫面,而且
4. 可以用兩隻手指捲動頁框畫面

以上四點你通通具備,恭喜你,你終於侵權了。
太佩服 ulysses 大深入淺出的解釋了,請受小弟一拜!
實在是寫得太好了!
看原新聞都以為阿婆準備要開始告一堆人了。
謝謝ulyssesric精闢分析。

ulyssesric wrote:
另外一篇莫名其妙被鎖...(恕刪)


解釋的很詳細

所以說: 只要能用 "單指" 捲動頁框畫面,就不在此專利的範圍嗎?

如果這樣, 我的瀏覽器用"單指"由左上(右上)往右下(左下)劃來捲動頁框畫面就不在此專利的範圍了, 那這專利要避開就不難了!


ulyssesric wrote:
另外一篇莫名其妙被鎖...(恕刪)


推這篇!!
一堆看到黑影就開槍的真該來看看這篇!

為了避免又被靈異網站吃掉
備份一下

bradyychen wrote:
所以說: 只要能用 "單指" 捲動頁框畫面,就不在此專利的範圍嗎?
如果這樣, 我的瀏覽器用"單指"由左上(右上)往右下(左下)劃來捲動頁框畫面就不在此專利的範圍了, 那這專利要避開就不難了!


是的,沒錯。

本篇專利中對於頁框捲動的部份有非常嚴苛的限制:

detecting an M-finger translation gesture on or near the touch screen display, where M is a different number than N


也就是說,如果你捲動頁面和捲動頁框都是偵測同樣數量的觸控點,就不構成侵權。我上面列舉的五種方式也都是避開這個專利的作法。

我處理過很多篇專利核駁答辯案,包括我自己的專利以及其他人的專利。美國專利局近四年來審查這種方法類型的專利非常嚴格,不會隨便放水。專利核心範圍超過原本設計預期(例如:無線通訊路由演算法擴張到有線通訊)、玩文字遊戲用不同獨立項擴張權限範圍、甚至是方法相近但不同領域的應用,通通都會被刷掉。我自己就有一篇主動式 RFID 通訊協定的相關專利申請、最後被 2G 手機交換系統的技術揭露打掛。

所以我才說,這篇專利其實是被專利局打槍之後不斷限縮權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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