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爾基 wrote:
數年前早就賣光光了欠...(恕刪)
真抱歉,是我不夠認真舉錯例子了
以常見的案例來說,通常是因為向地下錢莊借錢之後連本帶利還了好幾倍了,才去報警
在這種情形下,因為所償還的債務早已經超過原本該負擔的部分,所以之後應該是可以不還
我應該要這樣寫詳細才不會弄錯:P
這樣的話,如果我改用聚賭來當作範例會比較貼切吧?
因為聚賭在台灣本身就是違法,所以就算是白紙黑字的賭債
也是不算數才對囉
不過,回到原文章,蘋果電腦所規範的使用者條約,以在台灣的情形來說
究竟是不是有法律性的約束力呢?我也很好奇這件事
雖然我想,就算我在PC上安裝OSX他也不會來抓我
基本上我認為是沒有的,很多判例都指出像是改機或是修改軟體(包括中文化)這些作為
只要是不公開不散佈不做營利,通常不會被認為有侵害到權益,很少有被判刑確定的
所以只要不是太明目張膽的話,我想基本上是沒問題的
像是前陣子某公司發表的USB裝置,號稱可讓PC安裝OSX這玩意
就算是賣的人被蘋果告了有罪判賠的話,買回來安裝的人也不會有事
(我記得國外有個買了改機PS2的案例就是類似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