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牙烈虎 wrote:
「犯法」與「違反使用者授權」,兩者是有一些灰色地帶的差異的...(恕刪)
這裡是重點喔
所謂的使用者規範,通常都是單方面為保護自己權利所立下的片面條文
就像是你玩網路遊戲之前常常必須先按下的"我同意"三個字一樣
或是向房東租房子時所簽下的條約(比如說怎樣就要沒收押金之類的)
這些條約通常都對消費者有許多限制,甚至是不合理
而不管是簽名或是按下"我同意"這些動作,都是為了在有爭議時就讓你先投降輸一半的預防措施
通常大部分人到這一關就會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了,不過從法律觀點來說的話
這些條文或契約違背法律時,依照下法不得牴觸上法這點來看的話,就不一定有用了
比如說在我國,因為經營地下錢莊違法,所以有些人就去借錢,然後再報警抄錢莊
就算是有了白紙黑字借據在,在法律上他也等於沒欠錢
真抱歉,上面是我不夠認真舉錯例子了
以常見的案例來說,通常是因為向地下錢莊借錢之後連本帶利還了好幾倍了,才去報警
在這種情形下,因為所償還的債務早已經超過原本該負擔的部分,所以之後應該是可以不還
我應該要這樣寫詳細才不會弄錯:P
所以基本上要討論這些這些條文有沒有法律約束性的話
最後還是得回歸法律面,條約內容怎麼寫已經不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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