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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台有Retina?

本來就應該照廣告出貨

消費者遇不實廣告時,得如何主張民、刑事上的權利?

  刑事方面,不實廣告事業主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惟仍應視其事實而定,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是故,若能證明事業於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該事業始能構成詐欺罪。消費者若欲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得檢具相關事證,逕向檢警機關提起。
  民事方面,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第三十一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民眾若遇不實廣告可依上述規定,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依一般情形,民眾多遇實質上之損害,應依上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三十三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故民眾依前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或除去、防止侵害,均應於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時效內為之。另,民眾亦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主張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撤銷其意思表示,解除契約。
歹完狼的驕傲大概就莫過於樓主這種存在了。

雖然我也贊同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對付無良商人就該用無良的手段回敬,
但很顯然樓主是個不懂法庭運作的人,
也沒計算過公文一來一往的時間成本、寄存證信函的費用成本、上法院打官司的人事與時間成本,
你該不會以為就算你勝訴了,
那些東西都可以在後續的民事審理中求償吧?
好吧,
如果你是無業游民......不是、是自宅警備員的話就當我沒說吧,
對這種人而言,
時間確實不是金錢,
不能以常人的眼光度之。

法庭上不只看證據、看法條辦案,
更要看雙方的「意圖」到哪裡,
你可以主張對你有利的條目,
對方也可以主張對他們有利的東西,
按照正常的情況下去走,
消費者在這件案子中確實能夠大獲全勝,
但我不會告訴你應該怎麼做,
你是在全然不知道的情況下買、買了才被親友告知你被坑了?
還是在早就知情的狀況下想要刻意遊走在法律邊緣?
你現在的情況很明顯是後者,
雖然你留下了廠商廣告不實的證據,
但我也留下了你刻意鑽法律漏洞的證據,
沒錯,
就是這整串樓,
你在這整串樓的發言就足夠在庭上證明你居心叵測,
那這樣一來,
到底法官是會判廠商對你詐欺?
還是會判你對廠商詐欺?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什麼?
你說我又不是關係人,
要怎麼介入這次的案件?
很簡單啊,
我把這整串樓的東西丟給廠商讓他們當做證據不就得了嗎,
舉手之勞的小事情,
就在你把我這回應看完的時候,
廠商應該就已經看到我的mail了,
他們是否理睬不是我關心的重點,
我只是做我的良知告訴我應該做的事:揭發事實
感謝你這麼關心這件事

不過契約就是契約

但你可能想太多了,我也沒有要凹他們的意思,我單純的只想要他們照著廣告內容出貨,其他的也不必多。

希望你把這內容發給他們讓他們有注意到retina的問題,一次發貨就ok,不然換貨來來回回我也覺得很煩。

吃虧就是佔便宜,一家守不守信的公司就看他的誠意,就算我不求償,但如有不實廣告光這罰金應該比他給我該有的配備應該還重更不要說上法院,外包的律師費等,而且聲譽受損,所以應該以公司利益著想,把該完成的契約完成才是雙贏的局面。

如果他們公司多請到幾個像你這樣的正義魔人,沒先以公司利益優先考量,我只能說“優秀”。

而且他們今天9/22調整了價格但圖片一樣寫『配備Retina顯示器』(已備份),這不就說明他們“確定”是要賣有retina的款式嗎!如果不是就證明他們有意使人落入價格陷阱,所以套句柯南的話『真相只有一個』

這樣誰的意圖比較明顯不用多說了吧



dyingjustice wrote:歹完狼的驕傲大概就莫過於樓主這種存在了。...(恕刪)


他型號都給你了, 也沒有 retina, 最後也只是圖片標錯而已, 內文也沒提到的 Retina的話, 你也沒有機會贏吧
lavottrip.life 芬導的部落旅遊生活
廣告有就要給我,就跟標錯價是一樣的
難道可以隨便寫,事後說沒這回事嗎? 這樣就是廣告不實
而且那台型號有沒有我不管,他標有就要給,給不出來想辦法啊,契約成立了總不能什麼錯都要買家吞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他們覺得罰五萬比較划算我也沒話說
ryouichi wrote:
他型號都給你了, 也...(恕刪)
男人若有錢,老二香又甜
兩台價格是有差很多嗎?
這樣也要凹
說真的, 我也不知道有何必要要堅持到這種程度....

terry77720 wrote:
兩台價格是有差很多嗎?
這樣也要凹
lavottrip.life 芬導的部落旅遊生活
凹倒是沒有凹,只是要他照廣告出貨而已

而且從頭到尾只有一台,就是廣告刊登的那一台,哪裡來的兩台?


terry77720 wrote:兩台價格是有差很多嗎? 這樣也要凹
我看大家都誤會了,我並沒有想凹什麼,只要賣方照他廣告刊登的給我一切都不會有其他問題不是嗎?
刊登的人是對方又不是我,我不過是跟他買東西,怎麼好像大家把前因後果顛倒了,是邏輯不好還是怎樣…他如果沒照實出貨我才是被害人吧!還是被害人應該要表現弱勢才會惹人疼?沒看過這麼強勢的被害人所以不習慣,認為我是在凹賣方?

非常單純,買方付錢→賣方照契約出貨→銀貨兩訖皆大歡喜,就跟一般購物一樣。

但如果出的貨跟廣告不一樣那我只好維護我自己的消費者權力,其實跟多少錢有關係嗎,這不是一般消費者該維護的嗎?不講法律講什麼,不知道各位心中的答案是講什麼? 難怪社會越來越亂…

如果今天你們花幾萬買來一個跟廣告不一樣的東西你們會摸摸鼻子算了嗎?有錢也不是這樣花吧!

大家可能認為堅持什麼,對的事幹嘛不堅持? 父母這樣教你們的? 那我真的沒話說。
要當正義魔人法律不好有關係,但堅持做對的事更重要,共勉之。
我在三樓就回給你了你好像不太懂?

這台的螢幕解析度是1280x800
只要他給你的貨品是1280x800,那就已經符合規格了
Retina只是一個名詞,根本不是規格或規範
如果真的要凹 蘋果只要講:1280x800對大多數的人來說也算是Retina產品
這樣你就沒轍了,懂嗎?

Retina只是一個廣告名詞
並不是一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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