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刷卡不過就是民法上所謂「第三人清償」,實際購買者與蘋果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不會因為第三人代刷卡付款(第三人清償),刷卡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購買者(學生)負給付價金與蘋果之義務,並享有取得Mini Server電腦的權利;相對的蘋果則是負有給付Mini Server電腦給購買者(學生)的義務,並享有取得價金的權利。
此時第三人代刷卡,只不過是民法上第三人清償,權利義務仍存於蘋果與購買者(學生)之間。
並不會因為第三人(非學生)刷卡,第三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民法第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just_forever215 wrote:
你這裡也都提到了~
當事人 也就是Apple 可以限定償債的人...
除非你能證明你們之間有利害關係...
否則還是照規定走吧!
不是只有你會民法,apple 請的律師也會的~...(恕刪)
清償貨款的債務人是學生,他人幫他刷卡他怎會有異議,況且蘋果契約中並沒有規定禁止代刷卡。

蘋果電腦在給付貨款的部分是債權人,他乖乖收錢就好了。
蘋果電腦律師在強一百倍也不會變成立法委員順便修個法,還溯及既往。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這樣翻譯有沒有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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