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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民法,刷卡者可非購買人,蘋果嚴格認定刷卡者等同購買者違法!

代刷卡不過就是民法上所謂「第三人清償」,實際購買者與蘋果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不會因為第三人代刷卡付款(第三人清償),刷卡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購買者(學生)負給付價金與蘋果之義務,並享有取得Mini Server電腦的權利;相對的蘋果則是負有給付Mini Server電腦給購買者(學生)的義務,並享有取得價金的權利。

此時第三人代刷卡,只不過是民法上第三人清償,權利義務仍存於蘋果與購買者(學生)之間。
並不會因為第三人(非學生)刷卡,第三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民法第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2010-07-31 17:44 發佈

becool996 wrote:
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你這裡也都提到了~

當事人 也就是Apple 可以限定償債的人...

除非你能證明你們之間有利害關係...

否則還是照規定走吧!

不是只有你會民法,apple 請的律師也會的~
just_forever215 wrote:
你這裡也都提到了~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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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我猜apple的律師更強!
蘋果是認訂購者不是刷卡者沒錯啊
just_forever215 wrote:
你這裡也都提到了~

當事人 也就是Apple 可以限定償債的人...

除非你能證明你們之間有利害關係...

否則還是照規定走吧!

不是只有你會民法,apple 請的律師也會的~...(恕刪)


清償貨款的債務人是學生,他人幫他刷卡他怎會有異議,況且蘋果契約中並沒有規定禁止代刷卡。

蘋果電腦在給付貨款的部分是債權人,他乖乖收錢就好了。

蘋果電腦律師在強一百倍也不會變成立法委員順便修個法,還溯及既往。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這樣翻譯有沒有清楚一點。
隨便拉
管他什麼第三者
會過就會過
不會就算了
那麼認真幹嘛
我覺得po文者很有趣,

如果以你的論點來說,那麼教育商店存在的價值是什麼?

所有人都有資格買了吧?

那蘋果幹麼開一般商店跟教育商店呢?

乾脆店都給你用嘴巴開好了。
Coody wrote:
我覺得po文者很有趣...(恕刪)


樓主的意思是
APPLE只管負責收錢(不管你是用何種方式給他)
收件人是符合身分者就好
Coody wrote:
我覺得po文者很有趣,
如果以你的論點來說,那麼教育商店存在的價值是什麼?
所有人都有資格買了吧?
那蘋果幹麼開一般商店跟教育商店呢?
乾脆店都給你用嘴巴開好了。

我沒有任何論點,我只不過是引用我國民法帶入本案。
教育商店存在的價值就是提供學生優惠,既然依我國法認定購買者是學生,即符合蘋果要求之學生資格,跟教育商店開不開沒有關係。

蘋果要證明,購買者提出,就不應該再刁難。我國民法又沒規定債之履行一律不准由第三人為之。

要在台灣做生意,請依我國民法,就是如此。
那我還是建議你去提告吧,

因為牽涉到法律層面,在這討論是不會有任何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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