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蔽人一點認知想法,如有錯誤懇請糾正!感激不盡
在阿婆網站上購買物品,是消費者與阿婆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產生了電子交易紀錄
這個電子交易紀錄是在買方與賣方交易過程中所產生,應該由買方跟賣方共同所有
一方要修改內容應該知會另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情況修改電磁紀錄應可適用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阿婆損害到我本來的交易權益,所以我想對他提出刑事訴訟
我也找了一下,相關書狀撰寫方法請參考
http://www.rclaw.com.tw/PayService.asp?RcLawType=13&KdType=2&Kd=r13
M-Bai wrote:
問題一:
因為蘋果二十三日的特賣會,所以我們同學就一起購買了七台,因為有些同學沒有信用卡..
所以就幫忙他們買,也就是在一個訂單上購買七台機器,不知道這樣還符不符合教育政策呀,
如果能夠提供七個學生的在學證明, 那麼應該是符合他的教育優惠政策的.
蘋果其實只在乎每個學生或教職員一年只能佔一個優惠價的名額. 誰買單的其實並不重要.
至少在美國是這樣, 台灣蘋果並不是美商蘋果的分公司, 而是代理商(之前有人說明過了), 所以在
政策上會不會有所不同就不清楚了
Nikon D700 | 105 f/2.8G VR | 24-70 f/2.8G | 70-200 f/2.8G VR II | 50mm f/1.8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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