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有網友的訂單被偷偷地改回五萬多的價格囉!!
可是如果這樣的話,就跟原來的價格不符,這樣應該會構成詐欺行為吧??
版上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提出來,
讓大家有法可循!!
這樣符合購買資格的人就有福了!!
Apple這麼大的公司,不能用這種處理方法來唬弄大家吧!!??
--------------晚上更新的訊息:----------------------------------------------------------
哇~APPLE真的心臟有夠大的啦!!
不但連價格都自行竄改,連同你買的品項都給你改掉了...
請大家仔細看一下,原本大家定的應該是「Mac mini Snow Leopard Server 」
可是被改過價格的訂貨品項名稱就變成「MAC MINI CTO」
這樣明顯就是偽造文書啦!!!
哪有我們明明買「A」,業者自己還幫你改成「B」的道理啊??
那我們是不是以後買個小套房,業者拿個帝寶豪宅來賣給你,
你不買的話他還硬要說你是「客製」的小套房,所以賣帝寶的價格,
不能退勒~~
天啊~Apple怎麼能這樣搞??
「賈」先生是因為iPhone4收不到訊號所以沒接到這個消息嗎??
以下是轉貼定義
文書之特質如下:
一、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二、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四、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 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五、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六、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您打勾後才能下單,
如果您點看那個銷售及退款政策的連結來閱讀,您就會發現在 20.價格 那一區裡,有這樣的一個敘述
"Apple 保留隨時變更Apple Store 的產品價格的權利"
如果沒看的,請連下面的超連結,找 20.價格 那一區
http://store.apple.com/Catalog/Taiwan/Images/salespoliciesedindiv.html#20
既然您是同意了這個政策才下單的,Apple更改價格的權利應該是在的,所以在法律層面上,應是站的住腳的。
其實自從Dell事件後,很多線上購物都多了類似這一條的內容,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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