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hu wrote:
這件事一開始我是站...(恕刪)
第一段的「掉錢包」比喻跟這次的事件完全不同,而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可能也跟您文中的理解有所出入。
板上面有許多蠻有深度的討論,也有一些具專業背景人士出入,我想這次的消費行為(或者即將成為糾紛)可能是給商家以及消費者很不錯的學習機會。
所謂的「撿便宜」並沒有法律責任,只要一個願意賣,一個願意付錢,銀貨兩訖,都沒有爭議。
如果「更改訂單、更改合約」,則牽涉到對於合約成立認定與否,版上有一位法務也有一些討論與分享。
願意跟大家分享的法務討論
博學、慎思、審問、明辨,是這個事件比較好的學習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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