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wei wrote:
不過他原本的條例沒有說這樣的規則,卻在這個時候加入
你可以向消保官反應,這樣可能比較快
說實在的,這只是把原來的條文做更仔細的說明罷了。原本的條文基本上是英文版本的中譯。很多英文很清楚的部份,翻成中文之後變得讓人可以玩文字遊戲。就像「家長」被任意解讀一樣,現在只好說明白是「幫子女購買的家長」。
你自然可以去爭,但不要把爭取權利跟強辯劃上等號。這問題很簡單,美國學生身份能在台灣享受其他學生優惠嗎?如果不可以,那Apple為什麼要對此有特例?如果可以(如買學生票),那就祝好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