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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告了! Apple 真是佛心阿

evil-aries wrote:
所以我的看法是,這件事情 Apple 直接按原價出貨是最好的解套辦法,稱不上佛心。...(恕刪)


原價是啥? 47000的話, 又沒經過消費者同意, 就損害到他人利益了, 那就很有機會成罪了.
如果是指19000的話,
刑事法要成罪是比較嚴苛的, 要提出證據證明APPLE有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的事實或明顯的意圖的人, 是要告人的各位, APPLE只要反駁就可以了. 只要APPLE沒有用47000來跟銀行請錢, 就沒有這個事實, 各位也沒法證明APPLE有這個意圖.
要成罪, 很難. 所以APPLE 也不需為了這個理由用19000出貨.
solokekeke wrote:
以伺服器所在的地區為...(恕刪)

真是如此~~???
那意思是說假設修改訂單這件事由伺服器所在地管的話
那麼有可能他們會面臨鉅額的賠償或不得異議按標價出貨的意思?

sestolk wrote:
原價是啥? 47000的話, 又沒經過消費者同意, 就損害到他人利益了, 那就很有機會成罪了.
如果是指19000的話,
刑事法要成罪是比較嚴苛的, 要提出證據證明APPLE有損害公眾或他人利益的事實或明顯的意圖的人, 是要告人的各位, APPLE只要反駁就可以了. 只要APPLE沒有用47000來跟銀行請錢, 就沒有這個事實, 各位也沒法證明APPLE有這個意圖.
要成罪, 很難. 所以APPLE 也不需為了這個理由用19000出貨.


原價是訂單上的原始價格,不是官方標示的售價。
為什麼現在觀點都落在「請錢」這塊神主牌上呢?難道交易完成,蘋果能一輩子不請錢嗎?這點我實在不懂~~而且信用卡交易只是個金流機制,能不能判斷這樣算不算交易完成,都是個模擬兩可的地方,另外一點,他們改的不只是價格,還包含了貨物的品項。

而且那條的條文是「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看得懂「足以」的意思嗎?不是「已遂」耶,是說「已經足夠條件產生」的意思。我想請款不請款都不足以抹除違法要件的產生了。而說到「意圖」的部份,他修改合約是為了避免損失,這個意圖還不夠明顯嗎?

那以後大家簽訂合約時,只要還沒履約之前,我愛怎麼改就怎麼改嗎?反正還沒到損害你的權益之前,怎麼改都是我的事情。可以這樣做嗎?

另外若以台灣的刑事判定「一罪一罰」來說,有多少筆合乎條件的訂單,就可能產生多少筆犯罪,我不知道蘋果敢不敢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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