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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先忽視這次價錢標錯問題,重視事後修改訂單問題

mirolee wrote:
再借我問一下第一份合約的部分
那如果APPLE已經從我的信用卡扣款了,並且告知我出貨日期
那是不是就表示等於他同意了這張訂單


是的... 如果是這樣 Apple 就同意了這張訂單.. 而且是扣款就等於 Apple 同意了, 不用告知出貨日期.

但 Apple 還沒有從你的信用卡扣款, 只是授權. 授權只是確認你的付款能力, 不會讓他浪費時間在一位沒有付款能力的人的身上.
shawn.lin wrote:
信用卡授權是確認消費...(恕刪)

授權過後
隨時就可以請款了
不需要再刷卡一次

不相信你可以去問你的信用卡銀行
shawn.lin wrote:
是的... 如果是這樣 Apple 就同意了這張訂單.. 而且是扣款就等於 Apple 同意了, 不用告知出貨日期.這...(恕刪)


如果要到扣款才表示買方同意這筆帳單
對於消費者等於是完全沒有保障的吧
這不就代表其實即使消費者完成所有手續
也不代表你買到你能看到或已經下訂單刷卡的任何東西
感覺很不合理
01有三寶:刪文、停權、鄉民不准吵
bluemenco wrote:
廢話不多說了
看證據就好
訂單編號修改前跟修改後一模一樣
哪有啥兩份以上合約的問題

法律上面的合約不是以訂單編號算的... 你同一個編號, 內容有更改, 法律上就是一個新的合約.
訂單編號是記載這次你想買的這件事, 是合約要規範的的事件. 如果改訂單編號, 反而邏輯上會說不通. 因為這幾份未生效的合約都是要用來規範你這次你想買的這件事的後續處理遊戲規則.

bluemenco wrote:
另外
經濟部日前公布「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制將在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

假如賣方都是對的
訂這新規定的理由是啥?


而且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只是規範合約如果有哪些內容就不能生效, 並沒有規範哪些狀況一定要生效.

現在事實是至少有兩份未生效的合約...

我沒有說賣方是對的... 我只是在敘述現在的法律現實.
剛剛去網路上孤狗了一下
看到一篇文章寫得很清楚 (參考文章)
的確在APPLE做任何正式回覆訂單成立
或是跟銀行請款前
我們的訂單都不算正是雙方同意
這部分可能是電子商務盛行的現在
法規上真的有必要要好好討論
才能真正的保護消費者的權宜

要不然未來這樣的事若一再發生
再加上廠商不甘損失而不好好處理
只會讓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
讓電子商務的發展開倒車吧
01有三寶:刪文、停權、鄉民不准吵
bluemenco wrote:
授權過後
隨時就可以請款了
不需要再刷卡一次
不相信你可以去問你的信用卡銀行

我知道. 刷幾次在法律上沒有規範... 是技術性問題.
你已經同意 Apple 可以依約從信用卡請款.
下單時及時沒有當場授權... Apple 也可以事後依約授權+請款 (但會面臨額度不足的風險).
Apple 有沒有權利從信用卡請款, 不是有沒有信用卡授權的問提... 是可以依約能不能從信用卡請款的問題.
mirolee wrote:
如果要到扣款才表示買方同意這筆帳單
對於消費者等於是完全沒有保障的吧
這不就代表其實即使消費者完成所有手續
也不代表你買到你能看到或已經下訂單刷卡的任何東西
感覺很不合理

扣款是"賣"方同意合約的方式之一...
買方已在下單的時候同意..
mirolee wrote:
剛剛去網路上孤狗了一下
看到一篇文章寫得很清楚 (參考文章)
的確在APPLE做任何正式回覆訂單成立
或是跟銀行請款前
我們的訂單都不算正是雙方同意
這部分可能是電子商務盛行的現在
法規上真的有必要要好好討論
才能真正的保護消費者的權宜

要不然未來這樣的事若一再發生
再加上廠商不甘損失而不好好處理
只會讓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
讓電子商務的發展開倒車吧



主要的問題是在文中所提到的「電子代理」

「電子代理」畢竟不是廠商直接的表意。實質上,網站程式以及運算的功能,應僅視為廠商與消費者間協商契約的工具,功能的設計在於方便消費者選擇其商品,雙向互動的功能在於便利雙方溝通契約內容。如果有一方並無自然人參與,實在不宜解釋契約在資料送出後即成立。

我們認為「電子代理」目前較佳的定位在意思表示的輔助。要產生意思表示的效果,應待接收訊息的雙方都經自然人確認。在這個原則之下,改進程式流程或運算功能,以真正解決問題,確保發生正確的交易合意。法律或可增訂督促或監督的規定,要求廠商設計的流程必須符合定型要求,卻不宜賦予廠商必須完全承擔錯誤的責任。


要承認電子代理就要承認電腦是法律上的"人",是有行為能力,才可以代理。
"人"都權利跟義務。當電腦有權利跟義務,電腦是有權利告人的喔。
所以要小心不要為了補一個小洞而挖了一個更大的洞。

shawn.lin wrote:
扣款是"賣"方同意合約的方式之一...(恕刪)



shawn.lin對不起還是引用你的論點...

今天消費者對於網路消費的動作僅同不同意賣方所提出之合約(要約與引誘要約此處我不想討論)
對於消費者而言依造賣方所提出之消費模式而下訂單應該已構成合約成立模式之要件
而對於賣方之後請款與商品出貨皆建立在此合約模式之下,是故消費者對於賣方請款的時間點,立基於合約之規範
但合約成不成立與賣方請不請款無關。

shawn.lin wrote:
法律上面的合約不是以...(恕刪)

所以沒有修改合約這回事囉?
只要修改就是新合約?
改了十次
表示十份新合約?
這種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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