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olee wrote:
再借我問一下第一份合約的部分
那如果APPLE已經從我的信用卡扣款了,並且告知我出貨日期
那是不是就表示等於他同意了這張訂單
是的... 如果是這樣 Apple 就同意了這張訂單.. 而且是扣款就等於 Apple 同意了, 不用告知出貨日期.
但 Apple 還沒有從你的信用卡扣款, 只是授權. 授權只是確認你的付款能力, 不會讓他浪費時間在一位沒有付款能力的人的身上.
bluemenco wrote:
廢話不多說了
看證據就好
訂單編號修改前跟修改後一模一樣
哪有啥兩份以上合約的問題
bluemenco wrote:
另外
經濟部日前公布「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制將在明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
假如賣方都是對的
訂這新規定的理由是啥?
mirolee wrote:
剛剛去網路上孤狗了一下
看到一篇文章寫得很清楚 (參考文章)
的確在APPLE做任何正式回覆訂單成立
或是跟銀行請款前
我們的訂單都不算正是雙方同意
這部分可能是電子商務盛行的現在
法規上真的有必要要好好討論
才能真正的保護消費者的權宜
要不然未來這樣的事若一再發生
再加上廠商不甘損失而不好好處理
只會讓消費者對電子商務失去信心
讓電子商務的發展開倒車吧
「電子代理」畢竟不是廠商直接的表意。實質上,網站程式以及運算的功能,應僅視為廠商與消費者間協商契約的工具,功能的設計在於方便消費者選擇其商品,雙向互動的功能在於便利雙方溝通契約內容。如果有一方並無自然人參與,實在不宜解釋契約在資料送出後即成立。
我們認為「電子代理」目前較佳的定位在意思表示的輔助。要產生意思表示的效果,應待接收訊息的雙方都經自然人確認。在這個原則之下,改進程式流程或運算功能,以真正解決問題,確保發生正確的交易合意。法律或可增訂督促或監督的規定,要求廠商設計的流程必須符合定型要求,卻不宜賦予廠商必須完全承擔錯誤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