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行政院台九十聞字第0六三四四四號函核定
一、透明及有效之保護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所受之保護,不應低於其他交易型態中所受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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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一)、企業經營者不得進行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二)、企業經營者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者遭受不合理風險之傷害。
(三)、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關其企業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資訊,並應確保資訊之清楚、明顯、正確及易於取得。
(四)、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其所訂定與消費者交易時之各項政策及措施。
(五)、企業經營者不得使用不公平之契約條款。
(六)、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內容及行銷資訊應明確,並避免與評論或其他報導相混淆,俾利消費者清楚知道其為廣告內容或行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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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商務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交易措施,以利消費者能理性地進行交易。
(一)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步驟,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程序中瞭解其權利及義務關係。
(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下列交易程序:
1、消費者表示有購買意願或同意進入購買程序。
2、消費者檢視並確認相關之交易條件及訂購內容。
3、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再次確認之機制,供消費者瞭解此為確認購買意願之最後程序。在訂購確認程序完成前,消費者得取消該項交易。
(三)在購買意願確認後,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四)企業經營者之承諾應即以適當或約定之方式迅速通知消費者,並告知收貨期限。
(五)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適當機制。
八消費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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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者有權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消費爭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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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六五號令公布全文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六一○號,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至第四十五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51號令增訂公布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 十一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十二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蘋果未做出任何回應,消費者也有取消訂單的權利,所以這應該對很多網友來說反應不致於那麼激烈。
不過片面修改訂單這件事情的確讓人感到不可思議,也是很多人感覺不好的原因,這樣對台灣網路交易產生很負面的影響,也造成眾多網友情緒不佳。
蘋果可以發道歉函或更正通知做訂單的修正以及訂單的確認,而不是直接修改資料庫資料。如果訂單改來改去的話,會讓消費者分不清楚和蘋果的交易內容到底應該是什麼,今天可以改4萬7,他明天也可以改5萬8,甚至可能不同人他可以調不同價格,後天改1千,這個應該就和消保法抵觸了。
比較讓我困擾的是,當Click按下去,廠商拿到信用卡的卡號和『授權碼』並且告訴你「付款成功」時,算不算定型化契約成立,如果成立之後,那內容還可以由任何一方自行修改嗎?如果可以的話,這是一件多嚴重的網路問題,這就很值得請出消保官了!
achi27 wrote:
您在下訂之前要打勾一...(恕刪)
20. 價格
對Apple Store 現售產品、針對性銷售以及經 Apple 認證的修復產品,Apple Store 盡可能地向您提供有競爭力的價格。您的訂單總金額包括產品價格(出貨日)加上適用的稅負以及運費。Apple 保留隨時變更Apple Store 的產品價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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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有競爭力的價格", 是否定義包含"比原來的價格還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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