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不用告了! Apple 真是佛心阿

solokekeke wrote:
我是香港人, 一直都...(恕刪)

可以不要說的那麼中肯嗎?
香港網站是:

27. 一般條款及細則

27.1 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約束。我們及你不可撤回並無條件接受特區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Apple Store 網站" 指我們專為香港客戶而設的網站,見於http://www.appleclub.com.hk/store/

台灣的網站是:
在Apple Store 進行的所有銷售行為所生之爭議,應以中華民國法為準據法,並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在香港,就算真的如APPLE 網頁上說以加洲法律界定,但香港法庭都可能可以受理,理由是:

網頁設有針對香港人的本土化銷售的網頁,如香港法定貨幣標價價錢,香港專用網頁,運送地是香港,或由工廠直送到收貨地,
通過香港銀行收取香港信用卡款項,售賣方在港有宣傳及辦事處等,則有理由相信售賣方是在香港從事對消費者(消費者是指最終使用者,而不是一般的商業貿易,在法律是有清楚界定)售賣行為,按理可受香港法律保障。

另外香港消費者法律在以下網講得很清楚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consumer_complaints/consumer_contracts/q1.shtml

當交易條件落實後,合約便會訂立。法律沒有規定在付款給賣方那一刻才算完成訂立合約。舉例:櫥窗內某一產品暫時缺貨,但你要求店員落訂單。如 店員 願意替你訂貨,即使你沒有簽任何文書或還未付錢,合約亦已經訂立,而你需要於貨到時付款。

所以不存在要付錢合約才生效的情況。



蘋果如果有錢有時間也是可以從"權限","法律文書", "意圖"和"動機"方面去辯解的
在香港法院, 大部份刑事案例都具有爭議空間的
我倒是想看看在香港發生這樣的事情, apple會怎樣處理

無甚麼可以爭議,APPLE 網的錯誤和消費者是明知錯誤還購買是另一個問題,制造假帳單就很明顯,單打錯銀碼還可以說電腦錯誤,但很明顯有職員因電腦系統錯誤而把已簽訂的合約單方面更改以圖減少損失,有了意圖同動機拉。
這件事在香港還可能不會發生,根本不會有業務會這樣改,尤其APPLE大公司的經理們不會批淮這樣的更改,批淮者會坐十年監獄的。



cheonglee wrote:
香港網站是:27. ...(恕刪)


真奇怪, 我不論在台或港的apple store按使用條款, 都會連接到http://www.apple.com/legal/terms/site.html
solokekeke wrote:
謝謝上面的哪位人兄指點
如果蘋果照19900出貨, 看來也確實犯上管有偽造文書罪
...(恕刪)

也許在香港如此. 但台灣卻不會.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是一個很大的重點, 很多法界人士要威嚇不懂法律的人, 就會故意不提這點, 但這種雕蟲小技對APPLE 這種大公司, 當然是無用. APPLE 容或有偽造、變造私文書, 但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嗎?
按我的看法, 只要APPLE 沒有未經當事人同意就用47000去請款, 就沒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因此自然此罪也不成立.
事實上, APPLE 也沒有這樣作.

sestolk wrote:
也許在香港如此. 但...(恕刪)


所以我的看法是,這件事情 Apple 直接按原價出貨是最好的解套辦法,稱不上佛心。
以我的常識
我台灣人我在世界各國犯下殺人販毒搶劫,我應該是要依犯罪當國的法律被執行制裁吧??而不是以台灣法律制裁

我工作上的產品經驗
我台灣人的產品要去大陸公開販售,這產品就要符合大陸法律
就如同進口到台灣"公開發售"的產品,那這產品就必須依台灣法律,拿大陸.香港.加州法律那是"不用參考的法律"吧??. . . .
所以"http://www.apple.com/legal/terms/site.html"看自HIGH就好

台灣消保法. . . .我不熟辣


走私另當別論. . . . . .


有錯糾正囉,順便學一下
jason_sai wrote:
以我的常識我台灣人我...(恕刪)


準據法及爭端解決
您同意所有您進入或使用本網站之相關事項,包括所有爭議,就無關法律衝突之事項,將依美國法及其加利福尼亞州之法律規範。您同意以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塔克來拉縣之聯邦及州法庭為個人管轄權之法庭及審判地點,並放棄對該管轄權及審判地點之異議。基於本使用條款之訴訟請求,必需在請求之原因發生後、或該請求被禁止之一年內提出。除勝訴之一方得請求之費用及律師費外,請求之損害賠償僅得以現金支付。有關您使用網站之任何爭議或不同意見,雙方應以善意,盡力協商解決之,該爭議未能於合理期間(不超過 30 天)協商解決者,任何一方得將該爭議提交調解。若調解不成,雙方應就其可適用之法律,尋求可享有之權利或救濟方式。

以上「節錄自蘋果官網」......看到了嗎?他到台灣做生意,但要求你有問題的時候,請到美國告他,你得「並放棄對該管轄權及審判地點之異議」
evil-aries wrote:
以上「節錄自蘋果官網...(恕刪)


如果廠商訂的規則與該國法律牴觸
是廠商規則訂了算??還是該國法律規則定的算??

我不知道有沒有牴觸,不過我提出這質疑
jason_sai wrote:
如果廠商訂的規則與該...(恕刪)

以伺服器所在的地區為準

也是說如果apple的伺服器設在加洲, 就以加洲的法律
solokekeke wrote:
以伺服器所在的地區為...(恕刪)


是不是以註冊的網域名稱,伺服器IP網址,網址擁有人,等等資料為依據呢?
我韃韃的馬蹄 是美麗的錯誤 我 不是歸人 只是個過客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