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kekeke wrote:
事實上apple也沒做出這種事, 而且法律上他一天沒向你請款四萬七千多, 他也不算犯法
這是法律上還有待釐清的部份喔,你去店面消費,使用了信用卡,那筆款也還沒請,請問在法律上的認知,那筆買賣您完成了嗎?具體來說是完成了吧?否則店家也不會開立發票和將東西交給你帶走。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如果 Apple 一開始的訂單是一萬九,之後改成四萬七,並變更了出貨品項」您說到目前為止尚未請款,所以不違法,這是不對的,我們假設排除消費者抗議和輿論因素,讓情況繼續演變下去,就會出現兩種狀況:
第一、 Apple 順勢依改完的訂單請款,也就是請款四萬七。
第二、 Apple 將訂單改成四萬七後,但依舊請款一萬九。
這兩種狀況怎麼樣都有問題吧?
第一是對消費者造成實際的損失了,貨物和價格都與消費者訂購時完全不同,這問題是最大的。
第二個狀況,則是收的款項相同,但是貨品與原始訂購時不同,被變更了項目,而且實收金額也與訂單標示不同。
不管怎麼樣都離不開違法的問題吧?為啥一堆人會說 Apple 沒違法呢?爭論來爭論去,只是「已經」違法和「即將」違法的差異而已。
solokekeke wrote:
也許我前面說得不夠清楚, 我不是指台灣人貪便宜有問題, 而是還擊的部份
在香港也一定會有一堆人貪便宜(看iphone4就知道了)
台灣的"變造私文書罪"和"偽造私文書罪"的內容跟香港"偽造文書罪"有點出入, 改天來去圖書館查查看
嗯,我覺得標錯價格這個問題本身就已經是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了,哪有人後台上架商品完畢之後,不用開啟前台檢查的?大家照標示購買,本來就是天經地義,加個「貪小便宜」的枷鎖,不合適。
而台灣相關法令有分「公文」、「私文」、「偽造」、「變造」的差異,其中公文、私文就是指公家法令文書和一般個人合約的差異,「偽造」、「變造」則是指「無中生有」或是「擅自變更內容」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