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點上的不平衡 wrote:
"沒付錢"........對不起我認為不是這件事最大爭論點
今天在消費者初次與APPLE訂單上所訂的約定還包含消費者提供信用額度
當APPLE對訂單有所更改時"必須先通知雙方"且更改訂單後此訂單與消費者之關係應是回到訂單起始之關係
那什麼是訂單起始之關係,就是賣買雙方對這張訂定之認可(成立或不成立)
那這時APPLE對你有沒有請求付給錢的權利...沒有(因為訂單根本未成立)
但現實上現在APPLE對於有下訂者有沒有付給錢之權利....有
這點不就矛盾,付給錢之權利建立在什麼情況,消費者已授權給APPLE去向銀行請款?????
什麼時候授權,初次訂單
那麼初次訂單在那,APPLE已變更刪除(此處是消費者若未保留就無法再度查詢)
那APPLE有沒有跟銀行表示訂單不成立(到目前為止,還未主動)
所以根本不利消費者
「請求付給錢的權利」在民法上就是「債權」。蘋果還沒出貨給你,他是沒有債權的。反之你沒付給蘋果錢,你也沒有債權。
至於信用卡的授權動作,與此無關。
舉個住房的例子。我今年五月在香港凱悅飯店入住,出發前已經向旅行社結清房價了。入住時飯店還要求先刷一筆錢做保證,主要是避免有損毀或是使用mini bar卻沒報帳,這在香港住宿是正常的例子。當下我根本還沒住進去,沒有損毀,更沒使用mini bar。你可以說當刷了這筆之後,凱悅就有對應的債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