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呆呆 wrote:
說真的!!拿不拿的到...(恕刪)
這是Apple獨有的傲慢
喔~Apple可以拿這個作法申請專利嗎?
以後標錯價,不准其他廠商跟他一樣逕自改客戶訂單
好樣的喔!哈哈~
shawn.lin wrote:
4. 邀約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應. 以 Apple 這個 case 來講, 每台19990 NTD是代理 Apple 公司的工程師寫出來的錯誤程式碼造成的, 我們當然可以視同事公司自己標錯價. 問題是 Apple 公司只是同意交易金額(其工程師代理), 註明標的物 (也夠清楚), 賣方是誰 (Apple 公司). 但買方是誰、日期還沒有同意/定義. 所以這還是邀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