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警察開闖紅燈罰單是完全錯誤範例唷。法律規定很清楚,闖紅燈違法,警察抓了你卻不開單,是他自己便宜行事,是錯誤的。但是當條文規範中本來就沒有特別說明的地方,要如何去解釋就要看情況。以法律來說,沒說的就絕對不會判你的罪。商家來說,讓商家擁有解釋的權利是很ok的,但是你之前這樣子解釋,現在又那樣子解釋,這是不行的...apple之前為了多做點生意,承認代購等等事項,就等於對這個空白地帶做出了解釋:也就是代購/代訂是ok的。商家對於規定的空白地帶做出解釋是可以的,但是每次的解釋不一樣,那就不行啦...xD
shellpig wrote:apple之前為了多做點生意,承認代購等等事項,就等於對這個空白地帶做出了解釋:也就是代購/代訂是ok的。商家對於規定的空白地帶做出解釋是可以的,但是每次的解釋不一樣,那就不行啦...xD 請問apple何時做過"代購/代訂是ok的"這樣的解釋或是公開聲明?
MrRight wrote:請問apple何時做過"代購/代訂是ok的"這樣的解釋或是公開聲明? 這板上一堆人講過以前幫兄弟姊妹/男女朋友買,刷A的卡,拿B的學生證ok阿,自己爬爬文好嘛...甚至在事情剛發生的時候也有人問客服都是這樣子回答了,是後來才....xD
shellpig wrote:拿警察開闖紅燈罰單是...(恕刪) 喔喔shellpig大大你的回應還真不錯簡單明瞭又有重點只是....最後一句你講到"那就不行啦"是會被再拿來針對的要避免&....警察那個真的可以不用講了兩碼事拿來比喻....本來就只是笑笑就好認真了....就無俚頭了
shellpig wrote:商家來說,讓商家擁有解釋的權利是很ok的,但是你之前這樣子解釋,現在又那樣子解釋,這是不行的......(恕刪) 請問現在這樣子解釋只要是合法,何來不行之有 ??他定的條款,現在要嚴格審查, 從嚴解釋 ,除了讓某些人要鑽漏洞的人無所適從之外,觸犯哪條法律了 ??過去可以讓你鑽漏洞,現在不讓你鑽,那是他擁有的權利,你不爽,可以拒買,可以發誓終身不用 Apple 的產品,可以號召你的親朋好友,因為 Apple 不讓你鑽漏洞,一起終身拒用.
shellpig wrote:這板上一堆人講過以前...(恕刪) 都說了「apple之前為了多做點生意,承認代購等等事項,就等於對這個空白地帶做出了解釋:也就是代購/代訂是ok的。」這句話的中文意思是默許Apple解釋!?公開聲明!?..........唉~耗油
ENDDY wrote:他定的條款,現在要嚴格審查, 從嚴解釋 ,除了讓某些人要鑽漏洞的人無所適從之外,觸犯哪條法律了 ??過去可以讓你鑽漏洞,現在不讓你鑽,那是他擁有的權利, 1.他定的條款裡根本就沒寫到代購代訂。也就是說是對於空白地帶的額外解釋。2.為什麼過去那樣子叫鑽漏洞?沒有特別解釋,表示可能性是 "可以"或"不行"。apple以往允許代購,就表示對於這邊的解釋是 "可以"了,這哪是鑽什麼漏洞,這是apple自己解釋的耶!3.今天這是商業行為,是跟錢有關係的,一舉一動都會有人得利或損失,怎麼可以讓單方面對於空白地帶隨自己高興去解釋....不然大家都把規定寫的很模糊,次次都照自己有利的方式去解釋啦~
有人問apple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我簡單描述一下。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以往網路商務在這上面比較有爭議的就是,標錯價算意思表示一致嘛?然而apple已經發了聲明表示願意以19900出貨,也就是說在價格上已經沒有爭議。那麼緊接著就是資格問題。在apple的條文中,並沒有確切的提到代購/代刷是否可行,然而參照apple以往的行為模式,以前要幫學生代購代刷等等都是可行的,也就是說即使不是明示,也算是暗示了此法可行,雙方意思表示成立,於是契約成立。然而現在算是到了下一個階段,apple在這個部分的解釋卻跟以前不同,造成了雙方意思表示居然變成不同了,改變的一方是apple,買家立場還是跟之前一樣。apple如果能提出在此事發生之前就已經公開解釋過的證據,來證明其實之前那些事情只是地方店員私底下的通融,不然依照之前apple從輕審核的慣例,合理推論是能代表apple公司的喔,畢竟要證明"所有店員"都是私下通融這可能性更低吧?因此我是覺得這事情在民法上,跟apple是可以打的,個人看法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