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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不想重蹈DELL的覆轍!?

ENDDY wrote:
請問那為什麼之前就會...(恕刪)


我....怎有點走不出仁愛圓環的感覺
好耗油阿
為了救地球
我決定棄車換其他工具
拿警察開闖紅燈罰單是完全錯誤範例唷。
法律規定很清楚,闖紅燈違法,
警察抓了你卻不開單,是他自己便宜行事,是錯誤的。

但是當條文規範中本來就沒有特別說明的地方,
要如何去解釋就要看情況。
以法律來說,沒說的就絕對不會判你的罪。
商家來說,讓商家擁有解釋的權利是很ok的,
但是你之前這樣子解釋,現在又那樣子解釋,這是不行的...

apple之前為了多做點生意,承認代購等等事項,
就等於對這個空白地帶做出了解釋:也就是代購/代訂是ok的。
商家對於規定的空白地帶做出解釋是可以的,
但是每次的解釋不一樣,那就不行啦...xD

shellpig wrote:
apple之前為了多做點生意,承認代購等等事項,
就等於對這個空白地帶做出了解釋:也就是代購/代訂是ok的。
商家對於規定的空白地帶做出解釋是可以的,
但是每次的解釋不一樣,那就不行啦...xD


請問apple何時做過"代購/代訂是ok的"這樣的解釋或是公開聲明?

MrRight wrote:
請問apple何時做過"代購/代訂是ok的"這樣的解釋或是公開聲明?


這板上一堆人講過以前幫兄弟姊妹/男女朋友買,
刷A的卡,拿B的學生證ok阿,
自己爬爬文好嘛...

甚至在事情剛發生的時候也有人問客服都是這樣子回答了,
是後來才....xD


shellpig wrote:
這板上一堆人講過以前幫兄弟姊妹/男女朋友買,
刷A的卡,拿B的學生證ok阿,
自己爬爬文好嘛...


這是apple做的解釋? 還是公開聲明?
shellpig wrote:
拿警察開闖紅燈罰單是...(恕刪)


喔喔shellpig大大
你的回應還真不錯
簡單明瞭又有重點
只是....
最後一句你講到"那就不行啦"
是會被再拿來針對的
要避免

&....警察那個真的可以不用講了
兩碼事
拿來比喻....本來就只是笑笑就好
認真了....就無俚頭了
shellpig wrote:
商家來說,讓商家擁有解釋的權利是很ok的,
但是你之前這樣子解釋,現在又那樣子解釋,這是不行的......(恕刪)


請問現在這樣子解釋只要是合法,

何來不行之有 ??

他定的條款,

現在要嚴格審查, 從嚴解釋 ,

除了讓某些人要鑽漏洞的人無所適從之外,

觸犯哪條法律了 ??

過去可以讓你鑽漏洞,

現在不讓你鑽,

那是他擁有的權利,

你不爽,

可以拒買,

可以發誓終身不用 Apple 的產品,

可以號召你的親朋好友,

因為 Apple 不讓你鑽漏洞,

一起終身拒用.
shellpig wrote:
這板上一堆人講過以前...(恕刪)


都說了
「apple之前為了多做點生意,承認代購等等事項,
就等於對這個空白地帶做出了解釋:也就是代購/代訂是ok的。」
這句話的中文意思是
默許

Apple解釋!?公開聲明!?..........唉~耗油
ENDDY wrote:
他定的條款,
現在要嚴格審查, 從嚴解釋 ,
除了讓某些人要鑽漏洞的人無所適從之外,
觸犯哪條法律了 ??
過去可以讓你鑽漏洞,
現在不讓你鑽,
那是他擁有的權利,


1.
他定的條款裡根本就沒寫到代購代訂。
也就是說是對於空白地帶的額外解釋。

2.
為什麼過去那樣子叫鑽漏洞?
沒有特別解釋,表示可能性是 "可以"或"不行"。
apple以往允許代購,就表示對於這邊的解釋是 "可以"了,
這哪是鑽什麼漏洞,這是apple自己解釋的耶!

3.
今天這是商業行為,是跟錢有關係的,
一舉一動都會有人得利或損失,
怎麼可以讓單方面對於空白地帶隨自己高興去解釋....
不然大家都把規定寫的很模糊,
次次都照自己有利的方式去解釋啦~





有人問apple違反了哪一條法律,我簡單描述一下。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買賣契約成立,如果沒有給付不能的狀況,廠商必須要負責交付約定之特定種類物品,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

以往網路商務在這上面比較有爭議的就是,標錯價算意思表示一致嘛?
然而apple已經發了聲明表示願意以19900出貨,也就是說在價格上已經沒有爭議。

那麼緊接著就是資格問題。
在apple的條文中,並沒有確切的提到代購/代刷是否可行,
然而參照apple以往的行為模式,以前要幫學生代購代刷等等都是可行的,
也就是說即使不是明示,也算是暗示了此法可行,雙方意思表示成立,於是契約成立。

然而現在算是到了下一個階段,apple在這個部分的解釋卻跟以前不同,
造成了雙方意思表示居然變成不同了,改變的一方是apple,買家立場還是跟之前一樣。

apple如果能提出在此事發生之前就已經公開解釋過的證據,
來證明其實之前那些事情只是地方店員私底下的通融,
不然依照之前apple從輕審核的慣例,合理推論是能代表apple公司的喔,
畢竟要證明"所有店員"都是私下通融這可能性更低吧?

因此我是覺得這事情在民法上,跟apple是可以打的,
個人看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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