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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Mini更改訂單價格就是詐欺!而且還任意竄改消費者購買的品項..賈先生難道因為iPhone4收不到訊號所以沒接聽到這個訊息??

alco7 wrote:
有關法律方面的問題,...(恕刪)


恩恩恩...Apple 目前的錯應該是 擅自更改 "訂單"

若他不做這動作, 有機會 不出貨, 但他這樣改而沒事先告知, 這樣真的會有問題囉!!
這樣擅自更改訂單售價的做法如果被允許
以後誰還敢在網路上購物?

我們是不是還要謝謝蘋果只改回原價四萬七,而非隨他高興改成十萬、一百萬?
這還有王法嗎?



感覺水果正一步走向錯誤的方向,TVBS 下一步新聞可以這樣報,其實他只要認錯就行了

更何況這樣的規格賣二萬也有賺, 反正有好戲看,已訂者以不變應萬變哦.

droger wrote:
改訂單問題很大,不是...(恕刪)


我覺得應該是蘋果的網頁撰寫的有點簡單
導致上游網頁人員更改回原來價錢

導致這些已經有的訂單 價錢也跟著改了
連帶著銀行信用卡也跟著修正

當然蘋果在交易上是有點爭議的

大家團結才有力量 祝各位成功
各位成功之後 要來個開箱文阿

應該可以刷暴頁面吧
從以前蘋果處理的態度來猜(我猜測)
1. 請依照修改過的價錢買,不然就被取消訂單
2. 如果硬是要吵,就派出律師跟你打官司,看你要不要打持久戰

重點就是不認錯,要照他的遊戲規則玩,不然他也不會理你~
achi27 wrote:
您在下訂之前要打勾一...(恕刪)


"Apple 保留隨時變更Apple Store 的產品價格的權利"

他是寫說Apple Store上的價格,並不等於訂單上的價格...
我不懂法律,只是看看刑法怎麼寫...

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繁華與落寞的邊境 http://tabrisphoto.blogspot.com/
請先跟銀行確認阿婆的請款金額。
在研究銀行是否也成為偽造文書的幫兇嫌疑。

前提是你下單的19900元的訂單畫面是否有留存列印,這樣被擅改後的訂單資料,就有問題了。
若是這樣擅改訂單可以成立的話,那阿婆公司可真的首開先例,聞名世界了。
Mars Design & Photo Studio
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40條 (刪除)

第3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3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45條 (刪除)
繁華與落寞的邊境 http://tabrisphoto.blogspot.com/
alco7 wrote:
你被詐了甚麼欺了甚麼...(恕刪)


很多熱心的網友已經解釋囉~

是不是詐欺您可以自行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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