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因為有ulyssesric大大才讓我們能夠更合法律地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以下針對ulyssesric大大所提到的此次消費者與蘋果之間的行為是「要約」或是「要約誘引」
小弟想提出一點拙見
小弟想從下面這條法規切入
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若只是「價目表之寄送」,則只能稱為要約誘引
上述「「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是設定在實體店面裡,消費者可以觀察到實物的情況下,故有人認為無法套用到電子商務上
然而消費者在蘋果網站上所作的下單行為,我認為程度上早已超越上述行為,原因如下:
一、消費者和蘋果的訂單上,詳列了品名、規格、單價、數量、地址、電話、甚至是信用卡號等訂定要約才應提供的資訊。試問若只是「價目表之寄送」等要約誘引,何須詳列上述如此多細節,甚至消費者都提供信用卡號來證明消費者具有履行要約的能力。
二、消費者在購買時已同意了蘋果訂定的「銷售與退貨政策」,既然是由蘋果訂定,而消費者同意,代表雙方都同意這份要約
三、雖然蘋果在訂購完成後有提供文字說明指示「我們正在處理您的訂單,並會向您發送電子郵件確認很快」,然而這並不能表示要約不成立。否則同理,若某店家在店面陳列商品上標示19900元,消費者去結帳時店家說:「我處理一下你的帳單,稍候一下」,結果收據印出來你需付47710元,接著就說:「你可以選擇不要買」。上述例子店家就違反了民法154條「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是故消費者可以要求店家依照19900元賣給消費者。因此蘋果即使說了「我們正在處理您的訂單,並會向您發送電子郵件確認很快」並不代表要約不成立,相反地,要約早就在我們確認送出詳細清楚的訂單後成立了。
由蘋果網站提供的「詳細清楚的訂單」若效力小於「標定賣價陳列的商品」,實在不合理。
上述是小弟的微薄意見,可能很多地方都還不夠完善,請大大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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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改單後 金額我的卡額度應該會爆掉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