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呀 不要退就不要退...如果您仍願意以新台幣19,900元(含營業稅)訂購搭配雪豹伺服器之Mac mini,煩請您在2010年8月6日前回覆本電子郵件...如果我們未於2010年8月6日前收到您的回應,將確定取消您的訂單...反正樓主做一些無意義的事也沒有影響 自己高興就好
請樓主不要害人, 這次出問題的是BTO規格, 是沒辦法退的, 請搞清楚!這是屬於兩造買賣合約, 當你在下單的時候你就已經同意該合約了, 不是你想毀約就可以, 台灣法律不會因為你的單方行為而保護你!7. 非瑕疵原因之退貨及退款政策1. 如果您對 Apple 產品不滿,請於取得產品之日起十四個日曆日內致電0800-020-021申請 Return Material Authorization (RMA)。惟任何按訂單配置 (configure-to-order)、個性化 (personalized) 或其他用戶化 (customized) 的產品,除非該產品為貨到即損產品,您不得要求退貨、退款或更換。 如果該產品以未開封的原包裝被退回,我們將予以更換或提供您原付款方式的退款。該產品必須在RMA出具之日起十四個日曆日內被退回至 Apple Store 指定處所。所有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與產品一併交付的附件、手冊、文檔及註冊資料,必須包裝於未開封的原包裝內。2. 請注意 Apple 不准許以下產品的退貨或向其提供退款:(1) 按照您的規格定制配置的產品(2) 開放式記憶體(3) 開放式軟體*(4) 電腦軟體下載(5) 個性化 iPod(6) 最新編程軟體產品(軟體升級產品)(7) Apple 禮品包裝(包括禮品盒加絲帶和賀卡)*您可在拒絕授權條件之後,退還軟體產品,但以該軟體並未載入電腦為限。然而,若該軟體及內附的軟體授權證書之封簽或貼條已被破損,則不得要求退貨。
Mr.Meou wrote:請樓主不要害人, 這...(恕刪) 其實我認為還是可以退的,apple定這個只是為了針對那種刻名字的ipod可下載的軟體這類的東西若是產品未打開使用或是未造成產品有損,提出合理的說明後,業者因尊守台灣的法律這份說明也是apple自定的規定,我認為就算鬧上消保會,apple也是會選擇給退的對我而言,業者可以選擇不賣這種有七日退貨爭議的產品,即然賣了就得尊守法律的規定不因該故意定一堆規定來跳避,錯價及改訂單的事件,不就是業者規定與法律相違了嗎?當然樓主如刻意發起這種運動,我想apple會直接收好這些發起運動的證據,對退貨的人集中提告這些言論對將來法院的判定是有很大的影響力,所以樓主發起退貨言論可能反而間接害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