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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Apple偽造文書 MAC MINI snow leopard SERVER -> MAC MINI CTO請簽到

pegasusf
其實我們都知道會下訂單的大部分都是趁人之危的,不過就是情來看
網路購物已經是顧客下單,商人就會立即發貨的模式了,
如果不按照這種交易模式交易,這種形式還有何意義與公信力?
那我可以說我今天在Y拍下標的東西,我馬上就反悔,你還不允許掛黑我,因為契約還沒有成立?這是甚麼道里?

消費者貪婪之心總會有,但是企業難道不需要上寶貴的一課?
怎麼不去做個異常交易的防堵機制?怎麼業務的反應那麼慢?
不是銀貨當面兩訖的交易,網路又沒有討價還價的機制,
消費者下單就一定得買單的網路交易,如果讓最後握有請款能力的商人改動訂單或是拒絕賣單還能合理化
那網拍我覺得廢了算了。


在 Y 拍你可以掛黑一個虛擬帳號,
在現實世界你同樣可以在心理掛黑一家公司。
你掛黑一個帳號,並不牽涉到法律責任
我想講的也只是這個。

這件事純粹是 Apple Taiwan 這家台灣公司的問題,
Apple Taiwan 我十幾年前就和他們打過交道,而且是很不愉快的交道,
基本上我對他們完全沒有任何好感。對於他們出包被抓,我一點都不同情。
但是不管我個人觀感如何,法理不會因此而有不同。

今天鄉民聚眾聯合控告,我之所以覺得「不義」而跳出來說話,
是因為 Apple 違約的「事實」還沒發生:
在 Apple 主動通知消費者之前,各位在網路上的訂購流程還沒跑完。
你們不能因為一個「可能的未來」就事先進行法律活動,

不喜歡 Apple Taiwan 的態度、想要整整他,很好,但是作法要對。
法律行動有法律行動的方法,像這篇討論串哪樣糾眾聚集鄉民的憤怒,
殊不知這正好幫了 Apple 一個大忙。

現在所有人都用力強調「他們沒有收到通知是怎樣怎樣瞧不起消費者」,
而「訂單確認通知」這是 Apple 自己公告的網路購物程序,
鄉民自己承認沒收到確認通知,正好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因為這證實了「購物程序還沒跑完」。

在這個契機之下,Apple 大可宣稱:
「我在網站購物規範中明明有說,幾個工作天內會有回應,
現在購物程序還沒跑完,這些訂單我根本還沒處理,
鄉民第二天就在串連提告,到底是誰沒誠信?」

請注意,「誠信」兩個字正是 Dell 台北裁決的關鍵。
「在網路上串連」這個動作正是被法院引為「消費者已知真正價格」的重要心證。
「誠信」要求的是買賣雙方,而不只是賣方。這句話我也講過很多次了。

我在這串呼籲過很多次,
對付消費糾紛的方法有對付消費糾紛的作法。
企業對於他們的品管不周必須付出代價,
而這個代價就是主管機關施以行政裁罰,
這是符合法理的正義。
王豪明
小弟的結論:對於符合教育價資格的消費者,Apple應該要履行契約義務而出貨。那請問U大
他標低價錢 吸引消費者
拿到消費者信用卡帳號以後
不予出貨 甚是擅自篡改帳單
醬子也不就算是欺騙個人資料?


請容我再引 Dell 判例為說明,
兩段都是判決主文:

(三)、末查,原告固已選擇以信用卡方式付款,並已於系爭商品之
交易過程中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惟被告並未向刷卡銀行取
得授權碼,亦未辦理扣款,原告之利益並未受任何損害
,且
被告嗣後亦已向消費者提出優惠折扣方案,並已付出受公平
會調查、商譽損失之代價,若不許被告以錯誤撤銷契約,被
告因此所生損失預估將達新臺幣數十億元之譜,兩造利益顯
然失衡。

(三)、原告復主張被告既要求原告填寫系爭信用卡資訊之方式,作
為訂購系爭商品之必要程序,已使消費者產生要約之信賴而
提供信用卡資料,依前開新加坡合同法第8.2.3 條應視為要
約等語,惟查,網路交易中之賣方所面對者,為不確定身分
及付款能力之虛擬帳號
,與現實交易至少可接觸可得預見、
掌握其背景及外在特徵之自然人,或須向主管機關登記、具
章程及一定資產之法人有所不同,是以於網路交易的締結過
程中,買方需提供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甚
至信用卡資料等具體訊息
,使賣方可得特定其交易相對人之
基本身分,為虛擬世界中交易狀況所不得不然。且於本件訴
訟之情形中,賣方即被告為知名公司,就買方即原告而言,
交易前得先行衡量賣方之品牌、出貨能力及資力,並不具有
網路隱匿性之障礙;惟就賣方即被告而言,於交易前尚無從
知悉買方之身分,或僅知悉由字母、數字、電子郵件信箱及
不確定是否真實之身分資料所組成之帳號
,故為求交易之順
利進行、避免網路隱匿性所生履約困擾,被告要求原告於訂
購商品時同時提供真實性較高,且具有履約保證功能之系爭
信用卡資訊,以作為規避風險之方式,尚難謂不合理
。而原
告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與被告,即具有具體化交易主體、表
現履約能力及履約誠意之功能,其所併生個人資訊之外洩可
能,則應屬網路交易上參與交易人所應自行承受之必然風險
,難謂原告因此承受何等不平等之不利益。此外,縱使原告
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亦非即刻扣款,原告尚得以通知發卡
銀行停止支付之方式避免實際之扣款損失
,故原告即網路交
易上之買方,並非於訂約當時即須承擔支付價金之義務。是
以,原告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應認屬合理啟動網路交易之
方式,即尚難僅以此認客觀第三人(即新加坡合同法所稱「
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對被告已生足使其信賴有履行契約之
行為及意思。


換句話說,你在網路上購物,提供信用卡資料,
這是網路購物特殊的環境所不得不然
因此不能判定為 Apple 刻意蒐集消費者資料。
ulyssesric wrote:
請容我再引 Dell...(恕刪)

不要老是援引DELL台北判決
為什麼不援引DELL台南判決呢?
再接下來APPLE改訂單
是在同一個訂單編號下更改
這可是涉及違造文書的部份
和他發一張新訂單那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要告APPLE 可能要去請教之前
成大的黃先生..當初他們沒請律師也是勝訴了
+1

除了被改訂單,連價格都水漲船高了......

這叫我如何能接受~~
<blockquote>(三)、末查,原告固已選擇以信用卡方式付款,並已於系爭商品之
交易過程中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惟被告並未向刷卡銀行取
得授權碼,亦未辦理扣款,原告之利益並未受任何損害,且
被告嗣後亦已向消費者提出優惠折扣方案,並已付出受公平
會調查、商譽損失之代價,若不許被告以錯誤撤銷契約,被
告因此所生損失預估將達新臺幣數十億元之譜,兩造利益顯
然失衡


那我們拿VISA卡刷的就該死???

頻果已先行扣款

未取消授權碼前已對我們造成實質傷害

另外重點還是在於他竄改訂單上面...
ILoveToEatApple wrote:
ulyssesric...(恕刪)


非常感謝您的回應。

對於契約成立條件我們的見解一致,請恕小弟不全文引用了。

有關網路報價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誘引」,我在 Dell 事件後其實就特別關注過。當時在網路上發表的評論,多數贊同是「要約誘引」,僅有少數認為應屬「要約」。當時要約誘引派所持主要原因是「消費者應具有分辨促銷活動與標錯價之間不同的能力」。而實際例證則是當時的網路串連。

個人猜想當時裁判官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認定「縱使有少數人真的以為是促銷,但判例一開,惡意下單者也會比照辦理」,所以才會裁定 Dell 勝訴。說到底,「誠信」兩個字才是交易最基本的要素。

以小弟的認知,「看到網路出包新聞才去下單」的消費者,原本就已經明瞭「原本報價」。且這次事件是使用者自行修訂規格,規格清單中已經列舉「此選項會『增加』若干元」之敘述,但實際選取後金額不增反減。而上述動作都是由消費者「親自操作」,且該選項並未有任何「促銷之意思」在內,消費者應具有分辨此為計算錯誤之能力。反過來說,如果今天 8G 的這個產品是一個獨立商品,和其他商品並列,而其價格明顯偏低,在這種情況下,「促銷認定」比較有說服力。

基於以上理由,小弟推測法院裁定這個案件中的網路報價為「要約」的機率並不高。而依據「被改單」的消費者自述,他們至今都尚未接到 Apple 的聯絡,這也可作為「系統故障」的間接證實。所以若 Apple 之後發出通知信,告知消費者「系統故障」所以訂單都不正常,需要人工確認,請消費者取消訂單,或是接受 Apple 的補差價出貨方案。這個故事發展下來很合乎邏輯:網頁是「要約誘引」,下單是消費者方提出的「要約」,之後的通知是 Apple 提出的「新要約」。如果消費者不接受,消費者之前的要約也不成立。

所以小弟推測 Apple 下一步極有可能會這樣做。


另外小弟想再討論一下有關 100 年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法規的事情。

根據小弟的了解,100 年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其實並沒有為「何為要約、何為要約誘引」做出明確定義。也就是說該項法規並不似媒體所稱,「標錯價一樣得出貨」。

有關契約成立部分(得記載事項第五款)也只有模糊的定義「付款」。而現在的網路信用卡交易何時才能算是「付款」實在很難定義,因為並沒有即時金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容易產生誤會,例如這個討論串中有相當多的消費者都堅稱他們用 VISA 金融卡「刷卡即扣款」,殊不知該筆款項係為銀行圈存,而非賣方領取。

小弟以為,該項法規應明確定義何為「付款」,或者要求商店在定型化契約中詳述信用卡刷卡與請款的相關條例。

歐北亂來 wrote:
不要老是援引DELL...(恕刪)


因為 Apple可以宣稱契約沒有跑完

而 dell 因為是大家都可以買,按下交易就可以算契約完成

台南與台北兩個法院勝負各一

所以想去告的,要好好想想。。。我是沒這閒工夫,而且本來就沒想佔誰便宜
一開始就沒想去訂

我個人是覺得 apple 不會拿教育價當做是此事的護身符很可惜。。。

不過反正和我也沒關,只是苦了在 Apple Taiwan上班的人
http://senmingkao.blogspot.tw/
william5629 wrote:
<blockq...(恕刪)

這次我們授權碼可有給
各位線上刷卡的人都知道有打授權碼
授權一給的同時相信大家馬上被銀行通知了
和對方請款程序較晚那是兩回事
就以銀行為對口單位來說
消費者付款動作已完成
請款者尚未到銀行請款而已
另外,消保官說,Apple若有正當理由說明是因為駭客
導致價格錯誤,可以不出貨

我個人是認為,明知標錯價而串連購物是否也應該納入
消保法

廠商也需要被保障吧。。。
http://senmingkao.blogspot.tw/
各位

我po 在 cnn 及 youtube 的標題

已經成功進入 appleipad 的新聞首頁了

也已經是 google 搜尋第一順位了

"mac mini wrong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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