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買到,也沒打算灌水我看了一下公平交易法細則唯一有點相關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這個apple有符合嗎,可能要請真正律師來解釋一下了
cloudya wrote:我看了一下公平交易法細則唯一有點相關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說這些有用嗎?有些人心目中的"公平交易法"是必需符合他們心中認定的"公平交易"才算合法
從個人的iPad 32GB+3G看到的,沒有中文輸入法,就過來我的iMac 27" i7過來灌水一下。什麼時候Mac桌上型電腦版變成了笑話版。真的,越看越是有趣。為了不符合資格硬要將自己變成解釋成符合資格,要apple出貨給樓主,樓主還要繼續找法條上來取暖嗎?來公平交易法都上版面了,特地轉貼連結給msn懂法律的朋友,進來看看。呵,加油,好嗎?
寫這標題的心態可能就違憲了。樓主應該沒有權利要別人離開吧?買不到又很想要,多給幾千元,也是可以買得到,以二萬多買到標價近五萬的東西還是很便宜吧!買不到,不想要,那就不要再談這個題目了。要談法律問題,找律師到法院談會比較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