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清償貨款的債務人是學...(恕刪)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代刷人),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3. 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 "代購的家長"
就字面上來看
代刷 到底是不是 "代購" 還有的解釋
就我想法 代刷=代購 因為代為購買(付錢) 那就跟代刷不就一樣嗎
但我不是唸法律的,我只是就字面上來解釋。
相信apple強大的法律團就這一點 的解釋 會讓你更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