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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想提起刑事告訴的人)一點真心的建議

中午寫在另一篇...copy過來分享...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0&t=1113552&p=107
之前DELL吵過一次了...
請看1066樓的大大的法律見解...(後面幾頁還有)
節錄一段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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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條文,Dell等商家撤銷了交易,應負賠償責任。
但要注意,上述條文,有個但書: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那句話的意思是,要賠償可以,但消費者必須是善意無過失。
也就是說,如果標價錯誤很離譜,消費者明明知道那樣的價格是不合常理。
那消費者就非屬善意無過失,那商家撤銷了,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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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uta1946 wrote:
或許我說的不對,但聽...(恕刪)


laputa1946您整理的真好,真的花很多心思在整理爭點,也解釋這事件的不單純,當法務太可惜了,拼一點考律師吧!!先5分奉上!

另外,希望大家也能藉由laputa1946的整理而知道單槍匹馬"告蘋果"不會是那麼簡單,而且付出的可能會比得到的還要多,如果是藉由消保官或消基會的律師集體幫忙爭取權益,應該是比較好的方法!

所以,大家趕緊去消基會"線上申訴"吧,同一事件的申訴人越多,才會使消基會更積極處理這事件!
非常理性的一篇好文,很想給五分,不過還沒資格(不好意思)
把該注意的要點與狀況都說明很清楚
也請大家都可以留意一下
推樓主去考律師吧~加油~~

確認那些符合資格,只購買一台的,我也認為蘋果該出貨~~~(表現大廠的風範)
(不過蘋果不出來說明一下,也滿奇怪的,這是一種行銷策略嗎?)
專業的法務,請教一下幾個問題,

之前喧騰一時的國務機要費,算是刑事案件,被告用了啥方式幾乎沒去
(這個我要學一下,到時候要告他看可不可能不用去)
大家分開告,或者分好幾組告,被告是否也要出庭出到死,還是會每個地方法院各開一庭?
如果是一罪一罰,那如果偽造文書成立的話,會一筆訂單算一次?還是這個事件算一次?
如果我刑事打贏了,再打民事,要求的賠償可以包括請事假,車費等等的支出嗎?

偽造文書公訴罪(之前有個唱歌比賽的謊報年齡還是假的身分證,所以因該是公訴罪巴?)
如果大家去按鈴申告或者網路報警對發有疑似這樣的情形,被公訴,
然後我不要提出刑事告訴還是我就不能再提刑事告訴,
要等該案判完再去提出民事求償這樣會比較正確嗎?

以上都是有合法購買(一年一台等等)的前提下
好文章!
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網上找一些法律條文, 就可以發現法條不是寫程式, 是A則B, 非A則C
法律裡面有相當部分是要靠著判例/法官心證組合來形成最終判決
比如樓上有摟主說: 我怎麼知道這是促銷還是標錯價?
法官有時可能會參考旁證, 例如: 如果是促銷, 網站有無配合做宣傳做為心證之一

另外以我本人對這些外商公司的了解, 最後應該是法庭解決
他們寧可法律判他輸, 然後賠償. 也不可能就雙手投降直接認賠
樓主,
我想要請教幾個問題,http://store.apple.com似乎不屬於台灣分公司管理,台灣分公司可以雙手一攤說去找美國apple嗎?台灣的法律效力可以對台灣蘋果有什麼約束力呢?

到底符合教育版資格,是購買者要符合,還是使用者符合?如果我受家人委託,家人符合資格,將來使用者也是他,那我訂購算是符合資格嗎?
樓主說的很好,也提供了一些不錯的建議
我是因為不符合教育商店資格加上我今年剛買MBP所以沒下單,如果今天出問題的不是教育商店是一般的線上購物那我肯定也會買個4台(我們家一人一台 XD),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不吃白不吃麻 對不對。

現在01上面滿滿的都是在抱怨跟發洩蘋果如何如何如何爛,我很好奇這些鼓舞大家一起去告蘋果搞集體訴訟的網友們有多少是符合教育商店資格的買家,假設每一個都是的話,只能說現在大學生真閑,學歷越高越難搞阿!

希望這個事件可以順利落幕,有下訂單的都可以順利$19990入手Mac MINI

Good luck to all consumers
1.關於管轄權的問題
這起消費糾紛是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內,而且蘋果在台灣有分公司(我記得在敦化南路),
另外在蘋果網站上有合意管轄的約定,如果因為購物糾紛產生的訴訟,都會由台北地院審理。
而且這樣的訴訟,有可能被法院內部併案審理。

2.關於代理商、分銷商(Distributor)及Applestore的關係
蘋果在台灣有德宜數位、iStudio...等等四家左右的代理商,這次出問題的是蘋果的線上商店
如果沒錯的話,線上商店應該還是由蘋果直接管理,與地區代理商無關。台灣的蘋果分公司能
否推給美國去處理?因為台灣也有分公司,蘋果在台灣打官司的能力及地位應該沒有問題。
不管出錯的是台灣的網管、或是亞太區總公司(新加坡?),只要蘋果在台灣有合法成立的
公司,消費者就有可以訴訟的對象。

3.國務機要費的問題?!
我記得吳淑貞後來也出庭了呀!她應該是以健康為由請假的,即便法官不准假,但因為她畢竟
是前第一夫人,司法單位及檢調也不敢硬來,那應該是政治因素。

4.如果真的要打官司的話,蘋果的律師會做什麼?(純粹猜想蘋果會怎麼做,不代表我支持或贊同)

(1)首先,一定會主張契約不成立,斧底抽薪

大部份的消費者,因該是請求蘋果履行買賣契約,依雙方合意之價格及條件履約,蘋果的
律師(他們不讓我這種小法務去打這種官司)就會主張該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生效,他們會
主張依該網站相關的購物約定,他們有審查每筆訂單的權利,因為該公司內部流程問題,
致標價錯誤,蘋果不同意該買賣契約之條件,所以雙方並未合意,故契約尚未成立,所以
蘋果並沒有給付義務,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這就是要約跟要約引誘的爭議了。此時,法官就會請原告舉證說明,消費者就必須去證明
網上刷卡購物的契約成立,主張蘋果網站上標價出售商品是要約而非要約引誘。消費者就
要先對提出自己刷卡購物的證明,提示證據或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如查核調閱Applestore
的購物紀錄檔等等,但最困難的還是怎麼突破蘋果線上購物的免責聲明及權利保留約定,
這是整個購物行為的條件,這道牆在新的網路購物定型化契約上路實施前,還是不容易突
破。

雖然可能會友消費者提出Dell在台南地院敗訴的案例,但蘋果也可能提出Dell在更多法院
勝訴的案例來反擊,而且台北地院應該就Dell案是判Dell勝訴的,如果訴訟事實接近,同
一地院要做出不同判決的機率不是沒有,但通常有案件的特定條件及因素才會,如果其他
的同院法官已經做出類似判決,法官們援用的機率很高,即使不是判例也是如此。

(2)其次,蘋果會主張消費者“明知”標價錯誤

蘋果可能會以未升級記憶體之價格為34900(舉例,我不記得詳細數字),但升級加購
後卻降為19900元,且該網站上並無任何明顯的促銷行為,而主張消費者明知標價錯誤。

法官就會問消費者(原告)有什麼看法?你是否明知是標價錯誤?
你就必須設法主張這是促銷行為或是即便是標價錯誤,但網站上標價出售商品就是要約,
只要消費者承諾,契約就成立了。

這裡有陷阱,因為你若要主張這是促銷行為,蘋果的律師會說34900+10000元=19900
這種基本的加法,怎麼會是促銷,而且促銷通常會有宣傳活動或文案,但該網站上並沒有
此類相關文字訊息,原告主張此為促銷行為顯不合常理。

你若主張明知是標價錯誤,但蘋果應依該要約價格出售,可能就會讓蘋果有依錯誤撤銷
這筆買賣的權利。所以回答的時候要小心。

(3)天啊!一點多了,我要睡覺了,以上純粹打屁,可能蘋果明天就依19900出貨了也不一
定,不用打官司。打官司很麻煩,找消基會或消保官還是比較省力有效率。
樓上,你説到很多重點,但是...凡事有例外~
讚!


補充:

所謂消費關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凡與消費關係發生密切關聯的所在,亦即可以發生消費的法律關係所在,均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其情形主要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為合法的法律關係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雙方均應負契約責任。所以契約關係發生地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尚可包括:

1、契約訂定地。

2、契約履行地。

(二)侵權關係發生地:侵權為不合法的法律關係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如有侵權關係存在,侵權的一方即應負責任。所以侵權關係地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尚可包括:

1、侵權行為發生地。

2、侵權結果發生地。


消費訴訟由何法院管轄?當事人得否合意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管轄?

  消費者保護法為民法的特別法,而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規定,亦具有民事訴訟特別法的性質,當然應優先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為適用,僅在未規定時,始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訴訟之法院管轄:
1、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的管轄: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第四十七條〉
2、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已就管轄的情形予以原則性的規定,消費者提起消費訴訟時,自得依其訴訟情形決定其管轄的法院。
(二)當事人得否合意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之管轄:
1、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消費者自得依上述規定以合意方式定其管轄法院。
2、特別規定的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消費訴訟, 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亦得依此規定,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    
3、合意管轄得否排除特別規定的管轄:消費訴訟原則上屬於任意管轄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惟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他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此外,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亦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因此,於前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情形,合意管轄之效力將會受有影響,消費者仍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此外,關於管轄合意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有關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拘束,不得逕行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視實際情形予以個案決定。

所以各縣市消費者, 仍可在其消費關係發生地訴訟, 但...凡事都有例外!


【法院裁判】

有法院以以下二理由否認消費關係地之管轄權:

1.雙方合意以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合意管轄條款有排除原來管轄法院管轄權之效果。

2.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有關顯失公平之規定僅指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而言,未及於程序之管轄問題。
謝謝你,我學到很多

您上面的說明dell案為什麼繫屬在好幾個法院
而不是併到北院審理

現在事情因蘋果同意出貨而暫時落幕
真的還是消保官處理比較快吧!

至於不符教育資格的
唉…本來就不是應得的
沒買到也不會活不下去吧!
就別再氣了吧!
就當作是省錢
19900也是不少喔
況且好像很多下訂的人好像也不太清楚買了要作什麼
錢不好賺
要買就買自己真的想要的東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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