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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 mini 審核結果出爐!

今天你被別人陷害

法官判你10年 可是你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該怎麼辦??

上訴到底 最後還是要被判10年

你只好去蹲苦牢了

同理

今天你拿不出有力證明

在怎麼樣 不成立終究不成立

u2194739 wrote:
基本上我覺得阿婆真的...(恕刪)


老假:我們沒有歧視弱勢家庭...我個人也是弱勢家庭出身。正因如此,我了解到我們的產品非常昂貴,做為弱勢家庭的一份子千萬別買我們這種高價產品,連信用卡都沒有的就更別提了...


(笑笑就好)
highelf20042002 wrote:
請舉例說明不合規範的...(恕刪)


簡簡單單的事情搞得那麼複雜!
讓一堆人誤解,引起爭議。

我們看:

2. 購買資格
下列大專院校教育相關人士可透過 Apple Store for Education individuals(教育人士專屬 蘋果線上商店)購買產品:

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教職員
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
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下列中小學校教育相關人士可透過 Apple Store for Education individuals(教育相關人士專屬蘋果線上商店)購買產品:

任職於公私立中小學校的僱員
經由選舉或指定產生的現任董事會成員
經由選舉或指定產生的現任家長會成員
合格的在家教育人士
任職於公立或私立、營利或非營利之幼稚園的職員

資格限定清楚了!!我想沒有爭議!

但,整篇從頭到尾,
除了: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外,並未說明關於代為付款的部分。

對蘋果而言,
其實再次發信時,
直接說明除父母外(或法定監護人外),
不得代為付款,
所以,那些兄弟姊妹夫妻叔叔阿姨阿公阿媽的,
就不會出問題了!!
也不會引起爭議!
更沒甚麼好吵的!!


adorable.wayne wrote:


這些有問題的人根...(恕刪)


我相信很多人看過,但因蘋果寫得不清不楚,
所以引起誤會!!

感謝你的提醒,
我已經有8G+Mini了!!
所以能不能退不關我的事!!
minimickey wrote:
我家就是我父母沒卡,...(恕刪)


已經有人幫你想解套方法了...

jacque77 wrote:點這
叫你爸跟你媽離婚
馬上帶你媽去公証結婚
你就能買到19900的Mac Mini Server了

不用太感謝我啦~~~


ENDDY wrote:
記得要在 8/6 前完成,

然後馬上在跟你媽離婚,

讓你爸在跟你媽結婚,

你跟你妹的關係馬上又從父女變成兄妹,

一家人繼續和樂融融的生活下去,

還有一台 19900 的 Mac Mini Server 可以玩....


這兩位大大想得方法都很另類... 供你參考...

角色在換一下就ok嚕...

jerrycfs wrote:
簡簡單單的事情搞得那...
除了: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外,並未說明關於代為付款的部分。

對蘋果而言,
其實再次發信時,
直接說明除父母外(或法定監護人外),
不得代為付款,
所以,那些兄弟姊妹夫妻叔叔阿姨阿公阿媽的,
就不會出問題了!!
也不會引起爭議!
更沒甚麼好吵的!!


(恕刪)


你發現了吧!
代為付款不是代購是什麼

ruby6436 wrote:


你發現了吧!
代...(恕刪)


請問蘋果在這部分有說明清楚嗎???
事實上並沒有!

所以他再次發信的時候便可說清楚,
這有很困難嗎???
但是他也不說明清楚,
才會有著麼多爭議!!
ruby6436 wrote:
你發現了吧!
代為付款不是代購是什麼



怎一堆人不懂裝懂,代刷卡不過就是民法上所謂「第三人清償」,實際購買者與蘋果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不會因為第三人代刷卡付款(第三人清償),刷卡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購買者負給付價金之義務,並享有取得Mini Server電腦的權利;相對的蘋果則是負有給付Mini Server電腦的義務,享有取得價金的權利。

此時第三人代刷卡,只不過是民法上第三人清償,權利義務仍存於蘋果與購買者(學生)之間。

並不會因為第三人(非學生)刷卡,第三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民法第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jerrycfs wrote:
請問蘋果在這部分有說明清楚嗎???
事實上並沒有!

所以他再次發信的時候便可說清楚,
這有很困難嗎???
但是他也不說明清楚,
才會有著麼多爭議!!


1. 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教職員
2. 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
3. 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購買資格裡面提到的"代購"只有"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這有需要再說明更清楚嗎? 中文能力真的就這麼差? 當然, 有人如果又想說什麼民法不讓人限制付款人之類的, 那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 要說蘋果沒有說明清楚是說不過去.
Nikon D700 | 105 f/2.8G VR | 24-70 f/2.8G | 70-200 f/2.8G VR II | 50mm f/1.8D |
becool996 wrote:
怎一堆人不懂裝懂,代...(恕刪)


1. 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教職員
2. 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
3. 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人家購買資格講的那麼清楚, 搬憲法出來就有用嗎

我是不了解買賣和債權有何關係啦!
不過我知道資格不符合時, 買賣根本沒有成立
ruby6436 wrote:
1. 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教職員
2. 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
3. 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人家購買資格講的那麼清楚, 搬憲法出來就有用嗎


請依法論法,學生去下單,買賣哪裡不成立,只不過是代刷卡,第三人代為清償付款罷了。

代購的話,購買人就變成父母了,要求父母提證明無可厚非。你請父母去麥當勞幫你買份套餐,購買者本來就是父母。

但若是你去麥當勞點份套餐,父母幫你掏錢,基本上契約關係是存在你與麥當勞之間。

不知道我這樣說您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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