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誠0404 wrote:
他如果真的我說不符規...(恕刪)
我看肖貪的會比符合的多....
比如一張單下100台的
我給你10台優惠賣90台沒有優惠的時間成本是划的來的=.= +...
不過我覺得沒什麼好說的請看101樓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