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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不想重蹈DELL的覆轍!?


shellpig wrote:
為什麼沒有剔除的可以被拿出來說嘴,自己去看我上一篇講民法的。

負面是又誰定義的?apple嘛?還是你??
那又是為什麼在此事件前後,apple都可以用對他們有利的方式去做解釋,兩種解釋還是完全相反的意思?
以往都承認代購代刷是ok的來賺業績數鈔票,這次會虧錢就趕緊說不能代購代刷唷...

當訂購者參照apple之前的解釋與執行方式跟apple簽訂契約,就被說成硬凹,
apple之前為了賺錢做業績,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方式說是寬大,通融,
這次苗頭不對把解釋方式做"180度轉變",又是本該如此?
造神運動由此可見一般....


我另一半曾在 2006 在Apple教育商店買過 MacBook, 那個時候的要求是要 信用卡本人, 教師證本人 皆需同一人! 審查過才准購買!
Apple恢復這樣的從嚴認定, 剛好而已!

題外話, 說明我的感覺:
我想, 現在Apple 給大家方便, 睜一隻眼, 閉一支眼, 採事後審查!
結果出事了, 反而造成更大的爭議! 所有的矛頭反而指向Apple. 而似乎大家也努力鑽這個漏洞.

說句持平的話, 教育商店立意良善, 提供一個管道希望學生有機會以較便宜的價格取得Mac電腦.
既然大家如此這般, 那Apple大可不必倘這樣的渾水. 反正取消這樣的專案就好啦. (費這麼大的功夫, 打折賣你, 少賺這麼多還被你嫌????)
殊不見, Apple 教育商店的很多專案,在台灣,慢慢都逐漸取消囉. 以2006為例, 教育商店除了比較便宜外, 還送一臺任何款式的iPod.
現在送iPod活動, 在台灣都取消囉. 同時可以想見的, Apple 教育商店在台灣, 以後的審查勢必更加的嚴格! 甚至完全取消.
我是覺得很冏啦! 假如台灣是少數Apple全球這麼多國家營運中沒有教育商店的. 或是曾經有, 然後最後因某種原因被Apple取消了.

再來, 假如我是新加坡人,在蘋果新加坡客服工作. 最後在審核由台灣傳來的身分證件, 居然發現父母欄有 PhotoShop修改過的痕跡的話! 除了冏之外, 我會對我所認識的台灣人整個印象大為改觀的! 這樣的情況假如我是又是亞太高階決策者, 我應該也會支持 教育商店全面退出.
(給你機會提供證件來審核, 你還可以這樣搞! 除了無言, 還是無言...)

shellpig wrote:
然後你怎麼又在舉交通違規事件在舉例,我好幾頁之前就寫了這是兩回事..........(恕刪)

都是原本就有的規定,
都是因為不同時空會有不同的「落實程度」,
我就覺得很類比啊,
好比你說的什麼沒有說不行就是行,我也覺得很kuso…

OhiYooo wrote:
我另一半曾在 2006 在Apple教育商店買過 MacBook, 那個時候的要求是要 信用卡本人, 教師證本人 皆需同一人! 審查過才准購買!
Apple恢復這樣的從嚴認定, 剛好而已!


但是同時有更多人表示以前去買就不需要是同一個人,
這表示...apple在這方面的確是反反覆覆,甚至視商品與利潤來決定自己的認定方式。
難道說一間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立場反覆,讓消費者無所適從是正確的嘛?

另外所謂的教育商店,不也就是賺業績衝市佔的手段之一而已嘛?
OS或防毒,或其他實用軟體賣學生便宜點還可以接受,因為這些東西幾乎是必須的,
學生終究需要上網查資料打報告,這些東西他不買也是用盜版。
而一台遠比PC昂貴的MAC或是一部iPod對於學業的實際幫助是?比較好把妹嘛?

至於送任何一款的iPod,我上了美國的apple store暫時找不到耶,
是有時效性的促銷活動?




knift wrote:
都是原本就有的規定,
都是因為不同時空會有不同的「落實程度」,
我就覺得很類比啊,
好比你說的什麼沒有說不行就是行,我也覺得很kuso…


紅燈禁止通行,否則如何處罰,交通法規"寫的很清楚"。
符合apple教育購買資格的人是否可以請其他人代購/代刷,"apple沒寫"。

沒有說不行就是行這不是我說的,是那條民法說的。
那條民法也不是對於"所有沒說清楚"的部分都說行,
他非常針對性的,對於"雙方當事人沒有特意規定的,可由第三人代償"。
範圍是非常限定的,但是就是剛好apple這個情況。

有看懂了嘛?
我舉的那條民法是針對這個部分做出的規範,
其他各種不同的情況,大多數各有不同的法律條文去規範。

反過來說,為什麼apple fans們又會認為apple在規範中"沒說清楚"的部分,
可以隨著apple自己喜歡或是利益之所在,自己高興去做解釋還可以前後解釋不一呢?
你們也覺得警察執法是看心情,爽就放不爽就抓,這樣子是合理而很好的嘛?
既然說的頭頭是道滿嘴法理
何不快點代表廣大的代刷代購者跟apple討回公道?
反正你覺得說的都有理那可別再找其他藉口推託囉~

我倒想看看是討回server 還是討到xx
MrRight wrote:
既然說的頭頭是道滿嘴法理
何不快點代表廣大的代刷代購者跟apple討回公道?
反正你覺得說的都有理那可別再找其他藉口推託囉~

我倒想看看是討回server 還是討到xx


因為apple最後的做法又還沒出來。
畢竟apple也是做過偷改訂單,之後又承認訂單的事情,
說真的很難預料是不是已經有人跟他們說了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他們也正在討論呀,你也知道他們反應很慢的,搞不好過幾天又要改做法了。

其實我的講法中還是存在許多爭議點,
原本是希望藉由跟比較懂的人互相討論慢慢釐清,
不過這邊似乎...大家都不太懂 xD
所以我想大概就此打住了...

嗯xx是什麼?是怕被說道理說不過所以決定不使用排泄物了嘛?
我能體諒的,不怪你。
shellpig wrote:
另外所謂的教育商店,不也就是賺業績衝市佔的手段之一而已嘛?
OS或防毒,或其他實用軟體賣學生便宜點還可以接受,因為這些東西幾乎是必須的,
學生終究需要上網查資料打報告,這些東西他不買也是用盜版。

你愛這樣想, 我也沒辦法.
Steve Job 都說了, Apple 不追求 Mac 的市占率. 5%左右, 他覺得很OK!
還有, 台灣市場能貢獻多少Apple的市占率??? 0.1%???


而一台遠比PC昂貴的MAC或是一部iPod對於學業的實際幫助是?比較好把妹嘛?

喲! 免費送你一臺iPod, 結果你開始挑三揀四啦?
Apple有跟美國教育界合作, 把很多的教育資源影片轉成 Podcast (iTunes U), iPod可以幫助學生隨時利用這些資源.

當然啦, Apple免費送你一臺來把妹, 這也很棒不是嗎?


至於送任何一款的iPod,我上了美國的apple store暫時找不到耶,
是有時效性的促銷活動?

買Mac送iPod (Back To School)
shellpig wrote:
符合apple教育購買資格的人是否可以請其他人代購/代刷,"apple沒寫"。
...(恕刪)

2. 購買資格
下列大專院校教育相關人士可透過 Apple Store for Education individuals(教育人士專屬 蘋果線上商店)購買產品:

1. 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教職員
2. 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
3. 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
他明明就講了只有以上三種身份可以購買教育商店產品,
第三種身份不就限制代購者的身份了嗎?
你還在「灰」什麼apple「沒說別人不行就是行」,那還要負面表列出哥哥、姊姊、阿公、阿媽、鄰居、朋友、同學…這樣子嗎?
他都說以下人士才可購買了,那就是正面表列,非正面表列的就是不行,這樣子不清楚嗎?
才區區二萬塊的小便宜就讓人的眼睛跟頭腦都昏了嗎?
藍綠藻 wrote:
換作是你家人沒帶殘障證明
你做何感想
都沒手了.....你能接受人家還這樣的回應嗎!?
這不是刁難!?
一切都招規矩走.....敢問有誰可以捫心自問一輩子從沒犯過錯


看到最後這一句.我笑了...
您們不正是踩在Apple 犯得錯(標錯價).而在傷口撒鹽的人嗎??

另外,如"丹野嵐"所言.
身心障礙手冊是採申請登記制的 !!
[依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

我依"藍綠藻"舉的例子作衍生(下段言詞若對身心障礙者.有所不敬.在此表達歉意).

甲具有身心障礙者身份.若家中有二部車(自己/妻子各乙部).
依規定他可登記妻子名下之汽車.而非自己名下之車輛.
若他可憑 身份證+行照+本人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證.
那即代表他可合法申請2張停車證嗎??
若該公務員因該身障者之特殊狀況而導致需自行代繳該費用.
或遭彈劾(圖利特定人士).您是覺得他活該 or 同情他 ??

再假設該公務員同意該身心障礙者免附證件銷案.
排在後一位的同胞.這時侯也開口說話--我也是身心障礙者.但同樣忘記帶證件.煩請幫忙銷案!!
您(公務員)會回答說---請您先斷隻手 or 斷隻腳再說??

shellpig wrote:
....另外,被開單(某些種類)跟警察說情有機會被放水這在台灣算常識了吧?= =
我自己從沒被開單過,但是大學的時候很多同學被抓闖紅燈,也是求饒一下就換成未戴安全帽,
也坐過女生開的車被抓紅燈右轉,撒嬌一下居然直接放人了...
不過說起來這些是警察自己的問題。...(恕刪)



shellpig wrote:
....負面是又誰定義的?apple嘛?還是你??
那又是為什麼在此事件前後,apple都可以用對他們有利的方式去做解釋,兩種解釋還是完全相反的意思?
以往都承認代購代刷是ok的來賺業績數鈔票,這次會虧錢就趕緊說不能代購代刷唷......(恕刪)



1. 大大你的法律標準在哪裡? 一樣都是執法鬆散 但你的文 看起來硬就是標準不同 是不是可以合理懷疑 有點預設Apple有罪?

2. 我自首 剛仔細看了我之前舉的例子 老實說 還舉的真爛 呵呵!!

3. Apple讓哪些人過關才算合法?
既然我們都不懂 就勞煩你用你的專業知識列舉一下吧! 謝謝!


我真的不懂
蘋果所寫的規定 你怎麼解釋的 為何會變成沒有規範購買人與代購人?
這既然是優惠方案 營利公司對優惠方案作資格限制 有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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