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告Apple偽造文書 MAC MINI snow leopard SERVER -> MAC MINI CTO請簽到

miaoichi wrote:
我也被改了~~~他x...(恕刪)


加油...讓這件事擴大影響到國際媒體,幫台灣爭取在國際發聲的機會!!
簽到簽到!

被改+1

訂單編號 W21968477?

個人符合教育格且用使用自己的master卡付款

您對二十年前老玩具--線控模型飛機有興趣嗎? 我還在持續飛行中喔!!
briareus wrote:
只要一人出200元 就可以集資100萬當律師費了


這句話被台灣蘋果的領頭羊看到
應該會說:
只有100萬就想告贏本公司?
本公司為提供客戶優良的服務,隨時備有新台幣一億及一千位專業消保法律師!歡迎來告~!
當壞女人把好男人變成了壞男人,壞男人又把好女人變成了壞女人,這世界就沒有好人了
kikikat wrote:
我在其他地方說過了,...(恕刪)


在我的認知裡面,原先下單金額3萬多元,選擇APPLE提供的8GB選項卻只有19900元
我認為這是APPLE優惠消費者,鼓勵消費者多多選擇8GB,這是一項優惠專案


東西 錢 要去爭取 要去告就去
看不懂總是有幾個人在強調原本價錢 結果升級記憶體變便宜是優惠什麼的
(意思就是他覺得很合理 他看不懂是標錯價)
買就買了 幹嘛一直幫自己的動機作辯護阿
是汙辱自己的智商還是汙辱大家的判斷力阿
不知道在演什麼 很噁心
wtkao wrote:
一定要告Apple告到底!

某網友說Apple私自更改訂單,消費者沒付錢,所以沒有造成損失,不構成詐騙,
這實在很好笑,
未經買方同意,賣方片面修改契約內容,早就構成偽造文書,達成不出貨的目的,
這種只顧賣方自身利益,卻不顧買方權益的行為,法律容許這種行為嗎?
(恕刪)


那只是 Apple 的 "私人電子筆記", 他要怎麼寫是他的自由.

但如果 Apple 要拿更改過的訂單去主張其權利, 這時才有片面修改契約內容的問題.
+1
今天一早看到訂單時也被改過了~~
早就將資料都錄影存證下來了~~

等待版大的發起
偽造文書的構成要件先了解再來告吧。。。

說真的,我誠心的建議,這個案例並非 和 dell 相同

http://senmingkao.blogspot.tw/
如果他們堅持不賣,我也不會堅持要買!但偷改訂單實在不能接受!!
ulyssesric wrote:
我想這棟樓的主題是「告 Apple 偽造文書」。
我舉出的反駁是「契約未成立」以及「無實際損失」。
這不是相對或主觀的問題,而是實際的法律效力問題。

如果你要駁斥,請提出您的論點以及相關資訊佐證,我虛心受教。




感覺很不好耶!!

先跟你報19900元

請款時在跟你收四萬多元

這樣生意還真好做


好像一切都有預謀

要偷錢沒偷到這有算犯罪嗎?

因為對方無實際損失


要騙錢沒騙到這有算犯罪嗎?

因為對方無實際損失


要砍人沒砍到這有算犯罪嗎?

因為對方無實際損失


一句對方無實際損失真好用


如何證明apple無預謀犯罪之可能
ulyssesric wrote:
你有完沒完?

第一,你和 Apple 之間的契約根本沒成立。還沒成立的契約雙方都有權做任何修改,除非 Apple 真的依照修改後的合約行事、在未告知買方的情況下出貨並且請款,不然連民法的邊都沾不上。

第二,偽造文書的要件是「致使他人產生損失」,請問你到底有何「損失」?

鄉民完全沒有從 Dell 事件學到任何教訓,
想告盡管去告,糾眾鬧上法院,然後再被法官修理一頓,
讓世界看看台灣的消費暴民可以無理到什麼程度。(恕刪)


關於第一點

其實法律這種東西雖有法條,但法條是死的,法理是活的。不是你解釋契約不成立就不成立。還是要看很多地方。民153就有規定意思表示一致則契約即為成立。關於在這契約上的必要之點,Apple在網路上商品的價格,規格應屬必要之點,其實也都已經表明其意思,消費者只需按照他的購買流程來進行,理論上契約應該是成立了。

有趣的是上次的Dell事件其中一個判決,法官把網路上的規格和價格標示,解釋成「要約引誘」。如果是要約引誘,那消費者的下單就成了「要約」,故還要看企業主要不要對要約做「承諾」。若拒絕了消費者的要約,那依民155條,要約失其拘束力。

當然,如果法官解釋企業主的網頁是「要約」而非「要約引誘」的話,那理論上應該消費者按照網頁上的購買流程來進行,意思表示應該已經達於一致,也就是消費者對企業網頁上的要約給予了承諾,依民153條第一項,契約已經成立。

所以還是要看如何解釋Apple在網路上的意思表示,究屬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關於第二點

「致使他人產生損失」只是要件的其中之一,原文應該是「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依49年台非第18號判例:「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

Apple的行為有沒有發生「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之虞(可能)?客觀上應該是有可能的。假如有人只知道上網購物也很少甚或沒有在上這種論壇,看到便宜就下標。而他下標的動機原本不是自用,而是要轉手賺一筆。更厲害的是他還找到買家了,錢也收了,就等蘋果出貨,再把東西交給他的買家而賺得他原本預期的利潤。這是因為他信與Apple的契約將會成立而作的行為,而Apple只在定型化契約中表明更改標價的權利,並沒有說更改訂單。且另外在給Apple的訂單上,應該是屬於一種表明「法律上重要的權利義務內容」,而Apple卻私自篡改,亦無任何的告知。可說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直接改變了屬於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有可能損害他人甚或公眾對於法律秩序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且若再加入第一點來討論。
若消費者走完訂購流程屬於「承諾」,那契約已經成立。Apple的行為就是直接篡改了契約內容,致使消費者必須負擔超出原契約內容的義務來取的Apple給付Mac mini。且這樣的行為,也造成了公眾對於交易秩序的不信賴。

若消費者走完訂購流程屬於「要約」(Apple的網頁屬於要約引誘),那契約尚未成立。惟可議之處是,如果那是消費者的要約,那Apple的行為就是篡改了消費者所製作的文書(應該是準文書,一樣也是文書),卻沒有任何的通知(若有通知可以解釋為Apple的新要約)。更改了消費者的要約意思表示,卻沒有通知,而數日後Apple扣款並交付Mac mini與消費者,可解釋為Apple對更改過的要約為「默示」之承諾(意思實現)。如果以上的行為都完成了又沒有通知消費者,那對消費者關於法律上重要的權利義務,就已經構成了侵害(因為銀行要跟你催收4.7萬而不是1.9萬)。這樣的行為,也還是造成了公眾對於交易秩序的不信賴。

所以個人認為偽造文書是有可能成立的。只是以刑法的角度來說,刑法是個人罰法,個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而Apple是法人...。所以嘛...,偽造文書的刑罰不太可能可以處罰的到Apple。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個決定是該法人代表(俗稱負責人)所做的,否則答案就是不罰。
  • 4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