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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人要告 APPLE 偽造文書啊?


現在不管有沒有取消訂單,都會收到APPLE的訂購確認mail

還有沒有人要告 APPLE 偽造文書啊?

至於沒有符合資格的朋友,自己想辦法解決吧!

希望你們都能通過審核,不然到時APPLE版又不得安寧了!


PS:
個人認為APPLE只是修改訂單,還不到偽造文書的程度,因為它根本就沒有請款。
至於那些因為修改訂單而退訂的人,APPLE也表示誠意了,氣度令人讚賞。
2010-07-29 11: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文書 Apple
不過如果沒有那些人喊一喊~
我想應該就不了了之吧...

雖然最後結論是好的...
但是也不能否定這過程中媒體跟偉大的買家們反應出來的力量...
不然誰也不敢保證最後會得到這個結論....

PS:還是要推一下Apple的誠意..
希望審核資格上不要太刁難....畢竟一人一台這個限制已經夠多了= =+
蘋果想怎樣就怎樣, 可以了吧.

蘋果想怎樣就怎樣, 你能怎樣.

私下改訂單都沒怎樣了. 那以後隨便買好了. 反正他都可以私下改訂單跟價錢. 等她改好再通知你付錢.
終歸屈服各界的壓力下不得不的做法.

否則都是第一時間看能否找盡理由推諉,希望不了了之大事化無.不點不亮!

依照法規,蘋果改訂單售價,縱使無違法,但意圖為何?心態可議!
依照法規,蘋果改訂單售價,刑事上沒有違法,不過卻已經構成干擾,只要消費者有證據,還是可以替自己討回公道。


再說一次, 蘋果想怎樣就怎樣, 你能怎樣 ?
您可以終身不再購買及使用蘋果公司的任何商品
以免受到如此對待
一點小小建議
剛剛在蘋果日報看到一位律師提出的論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96666/IssueID/20100729

蘋果要吃上刑事官司(吳啟豪)

近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蘋果公司「標價錯誤」及「擅改定單」新聞,引發社會大眾廣泛的討論,其實當中可討論的法律爭議問題相當廣泛,但限於篇幅,本文僅就台灣蘋果公司可能涉及的刑事實體責任加以探討,其餘遺珠之憾,只有留待下回分解。
根據報載,消基會表示蘋果公司修改定單,刑事上並沒有違法,消費者只能循行政程序提出申訴,惟本文認為此見解似有值得商榷之處;另有部分網友認為蘋果公司的行為觸犯偽造私文書罪,亦不盡然正確。


首先要釐清的一個觀念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係指「無制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作成文書,白話一點地說,就是甲未經乙同意,冒用乙名義作成形式上為乙名義之文書,否則如果本來就是甲權限範圍內可以做的文書,那即便甲制作的文書內容不實,仍然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而本案中定單制作本來就是蘋果公司的權限,所以即便內容不實,也當然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蘋果無權變更定單
然而,《刑法》第215條另規定有業務登載不實罪,其規定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換言之,定單制作雖為蘋果公司權限,故不會構成前開偽造私文書罪,但若蘋果公司「重新又作了一份」明知為不實之業務上文書,即會構成本罪。
講完了嗎?當然還沒!如果是這樣那就太便宜蘋果公司了,因為業務登載不實罪是法定刑比較輕的罪(最重法定刑是3年)。而要說明的另一個重要觀念是:即便是原先自己有權限制作之文書,如嗣後已無變更之權限而仍加以更改,仍會成立《刑法》第210條的「變造」私文書罪(最重法定刑是5年),白話以言之,即私文書作成後,制作人已將之提交相對人,而使文書業已參與法律交往,該文書已非制作人單獨可以支配者,則原對私文書有制作權之人,即已喪失其私文書之變更權限。在本案中,很清楚地,蘋果公司已經把該定單提交給消費者,而使該定單業已參與法律交往,則蘋果公司已無變更之權限,故若其「直接擅自變更原始定單」,自應成立較重的《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電子定單等同實體
最後一個需要釐清的問題是,蘋果公司究竟是「重新又作了一份」明知為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然後移除原始定單)?還是「直接擅自變更原始定單」?前者成立的可能是較輕的「業務登載不實罪」,而後者成立的則是較重的「變造私文書罪」。
此問題在實體紙本世界當然很容易釐清,因究竟是拿新的抽換掉舊的還是直接在舊的定單修改很容易分辨,但在虛擬的電子商務世界恐怕就沒那麼容易區別了。
而本文的看法是:蘋果公司應該是只有用軟體修改金額及產品項目的部分,而未用一張新電子定單取代舊電子定單;且即便蘋果公司是用一張新電子定單取代舊電子定單,本文認為這還是相當於實體紙本世界裡的變造,因為它頂多只是把新的覆蓋掉舊的,原理還是等同於變造,因此蘋果公司親自變造及知悉參與之人員,應會成立《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作者為律師、元拓法律事務所所長


阿婆說 覺得權益受損的可以來告


人人都可按鈴申告


這樣不就好了 法官自然會判~


社論說有罪就有罪?
認賠又贏得商譽~
雖然反應慢半拍...
但還是給蘋果加分...
現在只剩天線門問題囉~
老賈~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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