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既然生效。
再者,即使Apple標示的價格確有錯誤,依《民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意思就是,除非Apple網站是被駭客入侵)
另依消保法提起團體訴訟,須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並經消保官同意。
小弟鑒請各位網友統一訴訟力量,於適當時間向消基會集體提出申請,請消基會提出集體訴訟官司。
方案一:待星期一Apple公司回應態度有否改變,先不要有動作。
方案二:集中訴訟委託書至消基會。
方案三:星期三中午12:30邀請各大媒體,聯合在台北地區有訂購之消費者,至消基會陳訴本案。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地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消基會建議:
消基會呼籲,業者與消費者交易時,應本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業者發生標錯價事件,而其責任歸屬係導因於公司作業上的疏失,則應依照標示出的價格販賣給消費者,並進行公司內部檢討並改善缺失。唯有良好的服務,才能獲得消費者的肯定與認同,並減少無謂的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