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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d touch 只是影音播放器??

比較接近PDA吧
也就是應該課 0 % 的8471 那個稅則

我希望比較懂蘋果的大大們
可以告訴我或是提供我一些資料
讓我可以在訴願的時候證明 TOUCH 不應該只是 影音播放器而已

春春總統 wrote:
比較接近PDA吧也就...(恕刪)


我認為,你自己跟蘋果說吧
因為蘋果官網自己都這樣寫了。
還有,除了網路上經常玩機器的人以外,一般人確實把 iPod Touch 當成 功能比較多的 多媒體播放器。


至於我個人認為,您的委託者還是乖乖把稅金繳一繳比較實在,這是誠心建議,
他功能再強也無法改變 Apple 把他歸類在 iPod,並且標示為 多媒體播放器 的事實。
背面是寫可攜式多媒體播放器

買台灣版的人可以看看
原廠出貨時也規類為可攜式多媒體撥放機 不是嗎?
還有啥爭議??
我心中覺得殺人是無罪的 看誰不爽 就砍了他
雖然法律明定殺人或傷害他人是犯法的
可是我跟我的一個朋友都覺得殺自己討厭的人是對的
那..........如果我殺了人 就算是對的 不過.....到底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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