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春總統 wrote:比較接近PDA吧也就...(恕刪) 我認為,你自己跟蘋果說吧因為蘋果官網自己都這樣寫了。還有,除了網路上經常玩機器的人以外,一般人確實把 iPod Touch 當成 功能比較多的 多媒體播放器。至於我個人認為,您的委託者還是乖乖把稅金繳一繳比較實在,這是誠心建議,他功能再強也無法改變 Apple 把他歸類在 iPod,並且標示為 多媒體播放器 的事實。
原廠出貨時也規類為可攜式多媒體撥放機 不是嗎?還有啥爭議??我心中覺得殺人是無罪的 看誰不爽 就砍了他雖然法律明定殺人或傷害他人是犯法的可是我跟我的一個朋友都覺得殺自己討厭的人是對的那..........如果我殺了人 就算是對的 不過.....到底有沒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