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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各位為什麼要報侵佔吧...
因為唯獨這樣我才能從通連紀錄中找到林先生的電話
還有一個原因也就是樓上大大說得...平常人應該撿到就職接還給工作人員or給警察局....
而不是回家後打給影城吧==
雖然我真的一再強調我沒有要恐嚇對方!
只是因為我只有報案才能從通連紀錄找回
也因為侵占乃公訴罪,我希望在最後一天看有沒有辦法找到撿走他的好心人!!
因為我不想因為他真的是無心之過讓他有了個紀錄...
我的想法很單純....
順便貼一下好了

1、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重點是紅字部份
也就是為什麼會說林先生立場很尷尬

皮日休 wrote:
順便貼一下好了

1...(恕刪)


THX!也就是因為這樣我希望我可以快找到他==
畢竟我真的不想害他啊!!!
通聯記錄也可以請國賓去查阿,不用一定要報侵占吧.
你可以跟國賓說查通聯記錄的費用你出就好了.
東西掉了一定很心痛的~祝你早日找回~
唉 說真的 喚作我 看到這篇文章也心寒了
撿到有意還你還可能被告 誰敢還你

MonKey點點 wrote:
各位版友好小弟再4/...(恕刪)


你覺得林先生來這裡的機會高嗎?
林先生八成沒案底
即使讓你看到了,你還是找不到他的

真有心的話
請你主動提供撿到的感謝金額

用恐嚇,會讓人瞧不起
如果林先生事後有歸還且不引用民法上的拾得遺失物可以拿三成法條的話

基本上檢察官就可以認為犯後有悔意依刑事訴訟法253條為不起訴處分

所以林先生趕快還才是正確的
首先...我想講的是....這位林先生還真<雖小>,好心簡到一個東西到後來還要被告侵占

它又不是故意要撿到的,大家是不是以後在路上都不要亂撿東西比較好,否則還要背一條侵占罪.

還有發文的大大,我覺的你po的有一句話好像有錯"因為我不想因為他真的是無心之過讓他有了個紀

錄"好像是發文大大你自己不小心弄丟的吧,怎麼好像說的是撿到的人的錯.

恩....
換做是我撿到又看到這篇,
會連同回收一起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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