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教認識的人卻只得到說每個地方法規都有差別對方也不清楚,
由於建地是在宜蘭的羅東鄉,上網查找了許久但是沒看到關於宜蘭的屋突物法規的部分!
查詢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的第九款、第十款的部分,
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
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
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一)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
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
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
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
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意思是指屋突物的高度範圍要在9公尺以內,不可以超過整體建築面積(整體的建築坪數?)15%的意思嗎?
後面那句不得超過12.5%的意思是什麼?
如果說整體建築面積841m2 目前屋突物的大小是112m2
所以是841/112=7.5這樣算是沒有超過嗎?
十、屋頂突出物: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
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
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
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
限。
上面的是另外的嗎?還是屋突物必須得要這樣做呢?
另外想問有看到免計容積提到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
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的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所以陽台可以設計的面積到底可以多大?
是只要做到8平方公尺深度有2公尺的話都不用進入容積計算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