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要告機關或是機關的某人為被告 明確特定被告是原告的責任 不是嘴巴說誰辦理告誰 是要特定xxx為被告 可以透過聲請調查證據去查明 當然可能是另外一個訴訟 不能混在一起當撒尿牛丸。(律師沒給你們提過嗎?
你說你的律師認真盡責 呵呵呵....反正是你們負擔律師費。
台灣司法固然真的爛 律師敗訴錢照收 都推給法官收對照的錢就好了 反正台灣人永遠相信法院是某黨開的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sunoil wrote:
最近因購買預售屋問題(恕刪)
感覺你的律師不是沒跟你講清楚法院中的過程(感覺你不是很了解)
就是你找的律師不佳 (打混摸魚) 連讓客戶對基本的案情了解都做不到 還讓你上網"紓壓" (其實對你進行中案情不見得有利)
找律師請他詳細解釋案情和目前訴訟的狀況 讓你確實了解未來可以如何繼續求償
如果你的律師連這點都做不到 建議早早換人
題外話:
假設來說 台灣一些建商會為了多賣錢 會把不能計入容積率的空間拿來賣 可是發執照時人家要檢查啊?
那就要去和來檢查的人調看看"日子" 保證檢查時都是合乎規定 交屋時也是會保證買方看到的都是建案文宣上講的.....
樓層高度 檢查"當然"會有誤差 (多少要自由心證
)如果你有建商印的書面資料說樓高幾米
結果你實際測量有"很大"的誤差 不瞭解為何告不成建商 反而告建管處人員?
有問題造成你損失的是建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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