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研究貨櫃屋,因為看到花東很多在賣土地,想說在更鄉下一點去找個小土地也可以,所以打去花蓮縣建管科詢問,他們說貨櫃屋是違法使用,是會被報拆的,然後我再上網查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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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年10月26日臺內營字第00842559號函釋:
有關土地上放置貨櫃供作居住、休憩、辦公等用途,
經確認其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或置放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應查報處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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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參考一下~
如果有這想法想落實還要經過法規.送審處理,必要程序還是要跑流程,其實
貨櫃建材不輸於建築結構,所產生的廢棄物更少,並有耐酸鹼測試才能當作
運送體在海上運輸,其實我們公司有對於這類作一番研究心得,希望未來能將
這項落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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