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瑞穗有一筆祖產農地
早年給佃農們耕種
現在我們想收回來
按三七五減租
我們必須給佃農該筆土地三成七五的價值
才能贖回該土地
不知這樣是否正確?
有人有類似的經驗嗎?
我們家一年收租才一兩萬(近兩甲土地)
真的很不划算
當年小學讀的政府所謂的德政
現在卻是我們的麻煩
我甚至認為佃農可能比我們地主還有錢啊~
有人能分享一下經驗嗎?
1.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方式收回:
但他必須有附帶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佃農的家庭收入必須成正數(如果你去申請的話,公所會幫你調查),加上你必須有一塊完全沒有三七五減租的農地在想收回的地附近;另外,當公所同意你收回自耕時,必須補償佃農土地改良的費用(但其實不多)。
2.直接補償土地公告地價減掉增值稅後的三分之一給佃農,不是37.5%。
但大法官在95年時有釋憲,以上這樣的賠償方法是違憲的,此點對於地主要收回農地是比較有利的,但因其中牽涉太多利益糾葛,因此,建議盡量用第一種方法收回,會比較有法令可循,地主的賠償也會少很多!
相關規定可以參考三七五減租條例,目前最新的是民國91年的修訂版,這樣你會更瞭解如何爭取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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