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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花蓮瑞穗農地的價格及三七五減租的問題

大大提到想要和現在的佃農有一個雙方互利的契約,這一點基本上是很難的!
我到目前還沒看過這樣成功的案例!原因很簡單,這些佃農在同一塊農地上已經耕作了60個年頭,他們基本上都覺得"地是他們的"或"他幫地主守地守了60年,沒功勞也有苦勞"。
所以當地主想要跟佃農溝通時,佃農基本上一定會喊出補償三分之一的要求,他們會要求地主要嘛給錢,要嘛給地!除非你碰到一個非常非常有良心且講理的佃農,但「利」字當頭,佃農不會輕易放棄的!這也是為什麼近期大部分的地主都選擇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方式回收農地,讓損失降到最低。
當然,你們也可以直接選擇"補償佃農三分之一"的作法,與佃農私下和解!
Joyy666 wrote:
大大提到想要和現在的...(恕刪)


是的
如您所說~的確是不太可能跟現在的佃農簽訂互利的租約
非常感謝您熱心的回覆

我也將您的答覆與家父談過
家父也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
至少有解套的方法

我還有兩個問題:
1.您說:
"有許多的佃農根本也是請其他人代耕的"
如果我們能舉証他不是自己耕種,以法律來看,是否就能強制收回呢?
2.以擴大家庭農場的規模方式來收回,另買的地,是否有規定要多大的面積?


近期應該會和家父去找佃農聊聊
看看他們是什麼樣的想法及土地的狀況

有任何問題,希望能再向您請教

感謝!!

我也不知該說啥 wrote:
我還有兩個問題:
1.您說:
"有許多的佃農根本也是請其他人代耕的"
如果我們能舉証他不是自己耕種,以法律來看,是否就能強制收回呢?
2.以擴大家庭農場的規模方式來收回,另買的地,是否有規定要多大的面積?


從另一版連到這篇,好像沒有人回覆了,剛好才上過課,幫忙回一下:
1.如果能舉証佃農不是自耕,那三七五的租約根據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訂租約無效。
(老師的意思是,「無效」表示租約直接無效,不必由出租人做意思之表示)
列舉幾個判例:
(八十年台再字第一五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承租人違反前項所定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另為終止表示,當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系因無歸於消滅而言。非謂租賃關係自始不存在。故出租人應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此觀諸同條項後段:「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之規定自明。
(七十年台上字第四六三七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係指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供自己從事耕作之用而言,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供其他非耕作之用者,均在不自任耕作之列,應構成同條第二項所定原訂租約無效之原因。

2.擴大家庭農場規模,另外的耕地應該沒有大小限制。不過要收回自耕,似乎需要「自耕能力證明書」(從大法官解釋文中看到的)
根據大法官580號解釋: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為農業科技化及企業化經營之自行耕作或委託代耕者亦屬之。

依目前的規定,代耕也算是自耕。
除非他「轉租」給別人,才算不自任耕作。

另外,以擴大家庭農場收回應該沒有面積限制,
但有距離的限制,自耕地和要收回的地距離不超過15公里,
但是直線距離還是馬路的距離,各地的標準又有點不一樣,可以和公所確認一下。



i2s
i2s

我在網路上研究很久, 使用機械作業取代純人力也是一種"代耕".

2025-02-19 21:51

我也不知該說啥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其實非不...(恕刪)


可以啊

你要先收回來才行啊

後面要租給誰就打契約啊
請問你375減租問題是否處理好了,有問題可來電093366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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