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知該說啥 wrote:
我還有兩個問題:
1.您說:
"有許多的佃農根本也是請其他人代耕的"
如果我們能舉証他不是自己耕種,以法律來看,是否就能強制收回呢?
2.以擴大家庭農場的規模方式來收回,另買的地,是否有規定要多大的面積?
從另一版連到這篇,好像沒有人回覆了,剛好才上過課,幫忙回一下:
1.如果能舉証佃農不是自耕,那三七五的租約根據減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原訂租約無效。
(老師的意思是,「無效」表示租約直接無效,不必由出租人做意思之表示)
列舉幾個判例:
(八十年台再字第一五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承租人違反前項所定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另為終止表示,當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系因無歸於消滅而言。非謂租賃關係自始不存在。故出租人應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此觀諸同條項後段:「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之規定自明。
(七十年台上字第四六三七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係指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供自己從事耕作之用而言,如承租人以承租之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或供其他非耕作之用者,均在不自任耕作之列,應構成同條第二項所定原訂租約無效之原因。
2.擴大家庭農場規模,另外的耕地應該沒有大小限制。不過要收回自耕,似乎需要「自耕能力證明書」(從大法官解釋文中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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