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貯集滯洪

各位專家好:
最近要蓋房子,建築師在申請相關執照時,說因為我們的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所以要增建雨水貯集滯洪,這是有法令規定嗎?
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
請代書分割土地和增建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哪一個比較划算呢?
2015-05-12 14: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雨水 貯集滯洪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第4-3條規定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應具備泥砂清除設施。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爰上,樓主所述正是建築法規規定沒錯,且不知樓主是否已完成建築線指定等程序,原則上分割土地費時又費力,建議還是做個雨撲滿來因應即可,可順便拿回收水來澆灌洗地用。
請問樓主是建商嗎?
雨水貯集滯洪系統好像是102年新的法令,
依小的淺見,如果單做雨水貯集滯洪,對住戶來說,
根本沒有實質效益,說白的就是應付法規政策,
還不如把土地分割會比較單純些。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十七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真得很矛盾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
如果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是會破壞地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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