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筆相連建地蓋房之建蔽率問題詢問,請懂得大大回應,感激。

各位大大,小弟想請教一個關於建蔽率的問題
若小弟有兩筆建地(其一為單一持份50坪,另一為60坪(與另一地主1/2共同持份),故小弟擁有30坪,此共同持份部分屬於約成道路。
所以小弟持有總相連土地面積為80坪,皆為建地。

因上述面積的建蔽率為60%,
小弟可以蓋的面積是80坪*60%=48坪 小於單一持份50坪,故沒有犯到道路土地 ;還是50坪*60%=30坪(約成道路不可列入計算)

不知是前者還是後者,請懂得大大回應,感激。
2011-02-22 13:5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建蔽率 問題

eaglsong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想請教...(恕刪)

現在重點是既成道路供通行的目的為何,是已有申請過建物而作為通行使用還是有其他的原因,如果有圖比較好跟您解釋。
不是的,不是既成道路喔,
是共同持有約定作為道路用地,但地權仍是雙方共有之建地


(這只是示意圖,實際面積與示意圖不同)

mlmt wrote:
現在重點是既成道路供...(恕刪)


您好,我圖面已經附上去了。
土地持分一定要尊重另一方,舉例來說:若有一邊是店面,怎麼辦,建議土地鑑界,分割,建造,就要分成三部份,在屏東市嗎?可以面詳談,不用費用
重點是建築基地連接建築線的寬度,依您的圖看只有隔壁的那個塊地有連接建築線,如果你們兩塊地合併申請的話,那塊所謂"持分道部用地"可以計入建築基地的面積,說你們所謂的約成道路可以視為基地內通路,但是如果只有你要申請建築的話,必需鄰地同意他持分的那塊道路用地供你做為通路使用,這時候那塊地就視為"道路",因為不可計入建築基地的面積計算,這樣對您及對方以後申請建築的話有有利,變成雙方的土地都有接建築線,但如果您先申請建築,而將對方那塊道路用地列入您建築基地的面積計算的話,就變成對方的土地沒有臨接建築線,而變成裡地或畸零地,這時候就要依屏東縣畸零地自治條例檢討,所以這建議的最好方式,是大家把約定作為道路的那塊地分割出來,並到法院公証,這樣對您比較有保障,如果到時候對方反悔,會變成您的地是裡地而無法申請建築。而通路臨接建築線的寬度有一定的規定,附上技術規則的規定供您參考。





mlmt wrote:
重點是建築基地連接建...(恕刪)

相當感謝,我大概了解了
我原本是想蓋一層大面積平房,看來作為道路持份那一塊,我不能隨意做為單一建地面積算建蔽率,會影響到隔壁持有者權益。也可能因為約定變為未公證,而損及我的權益。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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