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1117 wrote:
我有疑問:前幾天,我...(恕刪)
因為郵差要盡忠職守親自把信投入信箱中
以前可能發生信件未被投入信箱
或管理員太忙無法協助投遞
因此一般信件直接由郵差投遞
掛號包裹守衛室代為收發
還有請問為什麼管委會委員重選要由”管理公司”來辦理?
這管理公司都已經被大家詬病,新的委員還要被他們操縱產生嗎?
在內政部所公告”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手冊”有提及”社區大樓在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得依法指定、推選等方式選任管理負責人;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管理負責人職務即被管理委員會取代。”
請大家參考看看!!
一、管理負責人的產生方式
(一)法律指定產生
1.由起造人擔任 新建公寓大廈,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第28條】 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指定由起造人擔任管理負責人的義務。
2.由召集人擔任 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指定的臨時召集人,具有管理負責人的備位資格。當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第29條】
(1)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依法自任期屆滿日起,已視同解任,若新的委員尚未產生(未改選)時,即會出現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的狀況。
(2)管理委員會任期未屆滿,但因故全體總辭解任,若新的委員尚未產生(未補選)時,即會出現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的狀況。
(二)推選產生
1.管理負責人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1人擔任。
2.管理負責人推選的程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1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第7條]
3.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的表格,可使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處理原則》所附的「○○○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管理負責人名冊」表單。
4..管理負責人推選的程序,可以經由規約另行規定[第7條]。
可修訂的推選方式舉例如下:
(1)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管理負責人。
(2)由區分所有權人以記名票選管理負責人。(不是在會議中投票)
(3)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三)主管機關指定產生
1.未辦理推選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第29條】
2.實務上,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時,其指定的對象,為避免疑義,通常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的順序指派輪流擔任,而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的排序係依據使用執照所附的門牌編號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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