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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住在國際大鎮(尖美東山河)的大大一起討論

想請問一下
東山河那裡遭小偷的情形多不多
有個朋友這星期門鎖被破壞了
還好人沒進去
但就怕下次還會再去
To winyi大大:
哈,好難回答的問題
基本上遭小偷機率不高
只要隨手關上地下室及一樓的門
還有樓梯間的門記得隨手帶上
基本上不會有啥問題,但就怕有人習慣不好嘍

別看這裡有那麼多保全就以為比較沒安全顧慮
看這版你就知道,這裡的保全只有收信及兇住戶的功能
連發電機電纜線被偷還不自知勒
還是多靠自己吧!!!!!
我有疑問:前幾天,我自己親眼看見是兩位郵差先生騎著腳踏車,戴著兩大布袋信件自己一戶一戶把信放入住戶信箱的.(非是保全幫我們的).~~怎麼跟一般大樓管理都不一樣~~??

CHERRY1117 wrote:
我有疑問:前幾天,我...(恕刪)

因為郵差要盡忠職守親自把信投入信箱中
以前可能發生信件未被投入信箱
或管理員太忙無法協助投遞
因此一般信件直接由郵差投遞
掛號包裹守衛室代為收發
確定何時重選管委會委員.新的管委會產生.才能修正過去的問題
1.管理公司.機電.弱電.消防.電梯維修商.才會繃緊神經.是否更換需時間
2.基地台的問題.這次所有權人會.已確立要拆.新的委員會可要求管理公司.機電廠商.先直接斷電.因使用的是小公電.其實是偷電用.所以先斷電.基地台何當初簽約者間的問題就和社區無關.是否追究就可讓新的委員會有充裕的時間

patrickch wrote:
確定何時重選管委會委...(恕刪)



新的委員!?確定要重選了嗎?
基地台要拆撤了嗎?
那私自簽基地台合約的人呢?
違約問題呢!?
marchsieh wrote:
新的委員!?確定要重...(恕刪)


最近大家都在傳總幹事辭職了,到月底走人,
早就該下台了,做不好,被大家嫌,好丟臉,
只有他走人就好了嗎?

我想他們是不是要棄車保帥吧!
走總幹事留尖兵,你們同意嗎?

管委會改選?可能嗎?那些人會下台嗎?
隨便說說的吧!
那天那幾個非常氣憤說要辭職的,現在也沒任何要移交的動作呀!
等著看吧!

當然誰去簽約的誰負責呀!關住戶啥事,
到現在都還不知道錢在那裡進出,責任也還沒追究
敢做敢當嘛!
去電詢問市公所建設課.主管冬山河社區之 黃獻先生7560101.轉310.311.312.313.315.跟據所述目前的委員會無法完成備查.因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公開選舉同意.這些人所同意之事.跟本無效力.請各位所有權人要求管理公司擇日重選.
哇~連委員都是不合法的…真難想像這些年我們社區是怎麼運作的…
還有請問為什麼管委會委員重選要由”管理公司”來辦理?
這管理公司都已經被大家詬病,新的委員還要被他們操縱產生嗎?
在內政部所公告”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手冊”有提及”社區大樓在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得依法指定、推選等方式選任管理負責人;若成立管理委員會後,管理負責人職務即被管理委員會取代。”
請大家參考看看!!
一、管理負責人的產生方式
(一)法律指定產生
1.由起造人擔任 新建公寓大廈,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第28條】 此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指定由起造人擔任管理負責人的義務。
2.由召集人擔任 區分所有權人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指定的臨時召集人,具有管理負責人的備位資格。當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第29條】
(1)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依法自任期屆滿日起,已視同解任,若新的委員尚未產生(未改選)時,即會出現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的狀況。
(2)管理委員會任期未屆滿,但因故全體總辭解任,若新的委員尚未產生(未補選)時,即會出現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的狀況。
(二)推選產生
1.管理負責人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1人擔任。
2.管理負責人推選的程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後生效。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1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第7條]
3.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告的表格,可使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處理原則》所附的「○○○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管理負責人名冊」表單。
4..管理負責人推選的程序,可以經由規約另行規定[第7條]。
可修訂的推選方式舉例如下:
(1)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管理負責人。
(2)由區分所有權人以記名票選管理負責人。(不是在會議中投票)
(3)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輪流擔任。
(三)主管機關指定產生
1.未辦理推選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第29條】
2.實務上,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時,其指定的對象,為避免疑義,通常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的順序指派輪流擔任,而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的排序係依據使用執照所附的門牌編號表為準。
政府的態度.不告不理.管理公司向市公所建設局申報每年度委員會名冊.必須附上選舉名冊.區分所有人出席簽名.委託書 等...市公所告知管理公司.不合大樓管理法.所以不審查.
每月固定支出.總要有人蓋章.各位所有權人.如果只看不出面要求.事情就如目前狀況延續下去
和管理公司上層.先虛與委蛇.管理公司上層定將責任推卸給現場總幹事.沒管理公司上層的幫忙.改選.大樓運作....各位還真不知如何開始.我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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