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1117 wrote:
是不是改期了?往年都...(恕刪)</blockquote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
2065戶x2/3約需1400戶
理論上是會流會(人數不足開不成)
第二次都不一定開得成
因此沒改期
CHERRY1117 wrote:
是這樣喔!應該要先扣...(恕刪)
首先可能先說明一下:
那空屋5,600間仍有所有權人叫泰業資產
因此也是區分所有權人,
票數單一所有權人有最高限制
記憶中好像不得超過總戶數的1/5,
需再查一下資料
所以仍需計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其實自己的權益是需要自己去爭取的
如果要靠別人努力來幫妳根本是不負責任態度
如果每個人都不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那就是把妳的權益交由其他人幫你決定
如果結果不如妳意那就只能忍耐接受現實
出席年度區分所有權大會是為自己
並不是為別人
每個人想法跟做法都不會一樣
想做的事也不一樣
但是只要目標一致~都是為社區好
那就去做就對了
不要等別人或看別人
如果大家選擇冷眼旁觀
不出席會議
其實也是你們的權利
誰也管不著
因為好壞以後都是自己去承擔沒什麼好怨的
只是要有自己的主見不要受別人影響
因為這是你自己的事
與別人無關
以後也不要怪別人
仍是那句話:歡喜做,甘願受
要不要站出來發聲也是自己的決定, 沒人拿槍逼著要你出來,
也沒有人有義務幫你做什麼, 也沒有人有資格要你去做什麼,
是自己覺得想盡一分力,讓社區好才做的,
像我!我只是個老女人,我覺得我比男人還有 ”嘎是” 我看到不爽,我就會去找管理室,我從來不怕得罪誰,
他們是我們請來管理社區事務的職員, 不是請來當老闆,老闆娘的,
我常聽到有人說,只要不礙到我,就算了!
也有人說不然搬走就好,
最好求老天保佑,不要有事發生在他那棟大樓,
例如:沒錢修理電梯時, 結構牆被打掉,地震時有無倒塌之慮,樓梯間放雜物,火災發生怎麼辦?
地下室東西一再被偷等等!!!
但不管發生什麼事,是整個東山河要概括承受的,
社區的住戶都習慣這種逆來順受模式了
不要想有人出來做救世主, 等別人去做,自己都不用做,
開會是為自己,不是為別人,
一句話啦!我只想自己住的社區好,交的管理費有值得,做我認為對的事,
其他人怎麼做,怎麼想,我管不着,日子是自己在過
這個網頁是大家將自己的感受,想法說出來,大家討論
如社區有什麼事發生!有什麼不爽的!不對的!
社區花多少錢做了些什麼!等等!
如果沒這網頁,社區很多事我想大家都不知道,
也就這樣默默過日子,
marchsieh wrote:
為何這次的收支公告及...(恕刪)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第三次會議人數不拘皆可開會達成決議?
我找遍公寓大廈管理法及東山河住戶公約都找不到法源
顯然又是一個違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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